急!寄給管委會的存證信函要怎麼寫 - 手錶
By Ida
at 2014-05-01T00:00
at 2014-05-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最近發現了管委會的很多問題,例如大樓一些既有事項的變更不召開區全會就自行決議、大樓沒有立案、大樓所收的管理費是存放在副主委的私人帳戶、主委空有名沒有實權,實權都是在副主委(已經做了20年的副主委)、副主委是區分所有權人,但是沒有住在這棟樓裡、只有住戶公約沒有管理組織規約、每月公布的財務明細表不清不楚,沒有任何單據可以對帳(很不幸的,帳務處理與副主委是同一人)、大樓任何應該保存的文件都沒有.........因此開始了抗爭的路
原本在4月初因為我發起了抗爭,所以由副主委起頭帶領全體管委會請辭,也貼了通知,但是4月底開會的時候又反悔了,只有主委是確定辭職從缺中。
最近我就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要求閱覽所有資料,並請求看公共基金餘額的存摺,請管理員拿給副主委,但是沒有得到任何的回應,因此我想用存證信函的方式,內容包含訂定管理組織規約、支出需有簽收傳票、收入要包含應收,已收,未收,並要求她開會把在她戶頭裡的管理費存摺給大家看,要怎麼處理講清楚,免得以後變她的遺產.....
可以請有這方面經驗的住戶或是專業人士教我存證信函要怎麼寫嗎?
感激不盡
已更新項目:
感謝夢終逐
告她是最後不得已時的下下策,目前沒有打算告,只是要求她公開透明化我訴求的東西。
2 個已更新項目:
忘了說,我們大樓有45戶,有1/5是承租戶,其他的都是敢怒不敢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然就是新住戶搞不清楚狀況的。在副主委的三寸不爛之舌、死的說成活的功力之下,我跟另一位主張權益的住戶,變成了全民公敵,開會的時候還被沒有住在這裡的屋主認為是在亂。所以其他的住戶我不敢信任,因為有她的人我也不想聯合他們,免得被出賣了還不知道,畢竟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她有辦法作威作福,其實大部分的主因也是這些住戶造成的。我只能單打獨鬥。
3 個已更新項目:
我知道到最後可能都是白費功,但是我還是希望有經驗的住戶或專家能教我存證信函的內容大致要怎麼寫。
4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夢終逐
已經mail給你了。
5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芝柏錶與示申日月
其實會想用存證信函,是因為我有書面告知跟請求過了,但是對方都抱著我不甩你看你能奈我何的態度,其他的都可以不管,就是錢的問題最重要,而且她還是有支薪的,所以我才會用到存證信函的手段。
6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法治人與建中
我有跟縣政府大樓建管科的人查證過,大樓在90年的時候是有報備過,但是之後因為主委就沒再去變更過,所以自然作廢了。有關大樓的任何應保存之文件,副主委一律推說早就都不見了,但是開會的時候副主委還是在跟我們強調我們大樓是合法立案的。
7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rabbit36884.tw的不同聲音
8 個已更新項目:
我們大樓每個月都有公布收支明細表,但是內容非常的簡單,付錢給廠商沒有簽收傳票、大樓收的管理費都沒有人欠繳的情形下,每月收入金額都不一樣、大樓從沒公布過存摺餘額影本。有很多的住戶都是在上個月初開會時,才知道我們大樓收的管理費在副主委的私人戶頭。
今天就算是我們大樓因為沒有按照程序報備,所以開不了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最起碼管委會有這個義務要開會告知所有住戶,讓所有住戶同意存放在她的私人戶頭吧?但是沒有,這樣不算是背信嗎?
在沒有告知所有住戶的情形下就把錢存放在自己的私人戶頭裡,這樣不算是侵占嗎?而且還罪加一等,是業務侵占。
9 個已更新項目:
我寄給她的存證信函有一份會寄到縣政府,我會這樣做表示我有充足的證據,希望她能夠自重,如果她還是不怕,那就只好依法告發啦。
10 個已更新項目:
支薪的事情聽這邊的老住戶是說以前就這樣,主委2千,帳務委員2千,已經辭職的前主委說她從沒拿這條錢,上個月初的會議副主委自己承認4千都是她拿,這樣應該又多加一條圖利自己吧?
11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鐵君
唉.....其實你講得我都有做過也了解,為了這棟大樓我已經研究了2個月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上網搜尋了多方面的資訊,也打去縣政府與營建署諮詢過好幾次,也按照程序做了該做的動作,今天為什麼會搞到想要寫存證信函,就一定是因為有其窒礙難行的地方。事情如果有這麼簡單,我也不用上網諮詢了。也許有人會覺得我是白癡,住戶都不在意了,我在那邊瞎鬧什麼,那我也只能說:我天生反骨吧!
12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鐵君
已mail給你,還望指點。
原本在4月初因為我發起了抗爭,所以由副主委起頭帶領全體管委會請辭,也貼了通知,但是4月底開會的時候又反悔了,只有主委是確定辭職從缺中。
最近我就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要求閱覽所有資料,並請求看公共基金餘額的存摺,請管理員拿給副主委,但是沒有得到任何的回應,因此我想用存證信函的方式,內容包含訂定管理組織規約、支出需有簽收傳票、收入要包含應收,已收,未收,並要求她開會把在她戶頭裡的管理費存摺給大家看,要怎麼處理講清楚,免得以後變她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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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到最後可能都是白費功,但是我還是希望有經驗的住戶或專家能教我存證信函的內容大致要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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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芝柏錶與示申日月
其實會想用存證信函,是因為我有書面告知跟請求過了,但是對方都抱著我不甩你看你能奈我何的態度,其他的都可以不管,就是錢的問題最重要,而且她還是有支薪的,所以我才會用到存證信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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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法治人與建中
我有跟縣政府大樓建管科的人查證過,大樓在90年的時候是有報備過,但是之後因為主委就沒再去變更過,所以自然作廢了。有關大樓的任何應保存之文件,副主委一律推說早就都不見了,但是開會的時候副主委還是在跟我們強調我們大樓是合法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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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樓每個月都有公布收支明細表,但是內容非常的簡單,付錢給廠商沒有簽收傳票、大樓收的管理費都沒有人欠繳的情形下,每月收入金額都不一樣、大樓從沒公布過存摺餘額影本。有很多的住戶都是在上個月初開會時,才知道我們大樓收的管理費在副主委的私人戶頭。
今天就算是我們大樓因為沒有按照程序報備,所以開不了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最起碼管委會有這個義務要開會告知所有住戶,讓所有住戶同意存放在她的私人戶頭吧?但是沒有,這樣不算是背信嗎?
在沒有告知所有住戶的情形下就把錢存放在自己的私人戶頭裡,這樣不算是侵占嗎?而且還罪加一等,是業務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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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寄給她的存證信函有一份會寄到縣政府,我會這樣做表示我有充足的證據,希望她能夠自重,如果她還是不怕,那就只好依法告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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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其實你講得我都有做過也了解,為了這棟大樓我已經研究了2個月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上網搜尋了多方面的資訊,也打去縣政府與營建署諮詢過好幾次,也按照程序做了該做的動作,今天為什麼會搞到想要寫存證信函,就一定是因為有其窒礙難行的地方。事情如果有這麼簡單,我也不用上網諮詢了。也許有人會覺得我是白癡,住戶都不在意了,我在那邊瞎鬧什麼,那我也只能說:我天生反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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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錶
All Comments
By Hedda
at 2014-05-05T00:32
at 2014-05-05T00:32
管委會不健全,就讓它健全,你何不縝密的去規劃一次區權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有明文的規定:第25條還請細讀。
如果每年都有開區權會,那你就規畫掌握吧,讓主、監、財健全之~從人員做起,把副主委的實權合法的卸出與移交出。
如果沒有每年都有開區權會,那你就從聯署開始吧!讓區權會正常的開一次,讓合法的主、監、財健全之~才更有立場要副主委的實權合法的卸出與移交出!
先把90年報備的規約從公所(或市府)抄印出,研讀規約並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去規劃下一次的區權會!於法源上你會更有立場去要求與提告!
存證信函正本是要給主委,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負責的都是主委~沒有一條是罰副主委的!
以住戶的身份要告你們這種副主委,事倍功半,他是有掌握實權但卻都可以閃、推、拖、拉...尤其是「拉」,被墊在棺材板裡面的絕對包含到主委,你要當這個壞人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罰的只有主委與管委會而已,沒有罰財委,更沒有罰副主委!
(你可以建議主委辭職,讓市府派副主委為管理負責人,之後再陳情市政府責令其召開區權會)
你要防的是:「帳雖不清楚,但可能沒貪污」,「程序不對但沒中飽私囊..」,否則受傷的是「你可能比他重」!!
要提告,也不要隨便相信陌生人,尤其是表達的不知所云的賣弄者,你會更亂的..
勸你先冷靜的從頭思考起,要怎麼做,穩穩的來 .. .. 由市府的輔導召開一次合法的區權會,把委員穩定了,才是你反攻的磐石!不必於這個時候急著上法院~當責令其要交出帳而它不交出時,各種罪名才會落實!
再給你一條參考: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不能萬年輪替,更不能萬年佔著不放,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所明定!
按「其立法意旨,係為符合現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狀況,並避免產生特定住戶把持管理之現象,……擔任有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其連任後仍擔任上開性質之管理委員,無論是否為同一職務,均有前揭條例第29條第3項連任一次之限制,惟該職務擔任一次或連任一次後,得被選任為上開職務以外之管理委員。」及「該條文並無『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之例外規定,如公寓大廈規約內容與前揭條文規定不符時,自應依條例規定辦理。至條例修正前所訂之規約如有牴觸修正後之條例規定者,應依規定修訂規約。」為內政部營建署99年7月16日營署建管字第0990046893號及內政部95年3月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1084號函釋在案,請以文號網搜就可明白。
2014-05-04 09:34:11 補充:
存證信函只是證明有告知而已。建議你於此時省點錢吧..
你只要投書於市長信箱: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要求影印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但卻不獲回應,請市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處理。
正本發兩份,一份給市長( email 寄市長信箱),一份繕本印出給區公所,之後你只要追蹤文號進度就好了。~~~~.......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2014-05-04 09:36:21 補充:
大樓因為沒有按照程序報備,所以開不了專戶儲存公共基金,
在沒有告知所有住戶的情形下就把錢存放在自己的私人戶頭裡,這樣不算是侵占!
主動代管而已..除非虛報支出..才犯業務侵占
2014-05-04 22:56:50 補充:
事情如果有這麼簡單 ??
社區改造的工程豈是簡單!但就是從簡單之8處開始做起。
你要寄的存證信函,只是證明有告知而已,皮皮的他不理你也是正常,你就先用第35條與第48條,讓市府處理,讓他交出你要的帳務資料,再從裡面找證據吧 !
2014-05-04 23:08:33 補充:
窒礙難行的地方? 何妨也說來聽聽,是否別人有些好的建議..
多聊些,讓網友能更清楚些,回答就會比較準些,同時也可以修正一些須要改的觀念.. .
----
ps : 如果連存證信函都難寫出的話,法院的訴狀就更不好寫了,打官司要三思.. .
2014-05-05 05:45:55 補充:
一般經驗:你的書面通知一式兩份,一份給管理員轉交,一份讓管理員蓋好收發章簽名押上日期拿回。而請管理員拿給副主委時,要在管理員填寫的勤務日誌上記錄,也要求寫上轉交副主委的時間。
前於oo月oo日已通知台端影印....至今仍不獲台端回應,限台端於一週內.... ...(大師已完整表述,我不另現醜..)
在給市政府的投書,註明副主委目前為大樓管理負責人,且連續管理大樓帳務20年...
市政府比較好的承辦者會直接向副主委行文要求處理,並於期限後直接開罰;
但若市政府的承辦者是比較會推責任型的會多行文幾個來回,甚至會要你提出「關係人須證明有其必要性方得為之」的判決書,來教副主委來拒絕你...
2014-05-05 05:58:33 補充:
修正:
甚至會提舉判決書「關係人須證明有其必要性方得為之」要你提出證明,來教副主委來拒絕你...,更甚的是當你回函說明必要性為何時,該承辦說這是法院內的事,非其權責...,碰到這種爛承辦你要多幾個來回的函,他才會開出罰單..
建議你也直接到市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申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解」。,
2014-05-05 06:47:48 補充:
..
2014-05-05 06:49:13 補充:
..
By George
at 2014-05-05T20:17
at 2014-05-05T20:17
在此補充一點
等您寄存證信函+管委會未給您調閱資料
您可直接在市長信箱或以存證信函向當地縣市政府公寓大廈科檢舉
讓政府人員依法介入並開罰
最好的解決方式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請管委會去合法報備
當然您也可成立管委會(鬧雙胞),再去報備
只能一個管委會報備,先報備先贏
您的管委會報備成功,可全盤接收舊管委會的東西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
網址 blog.xuite.net/jjw5412.wang/twblog/206644457
By Quintina
at 2014-05-05T01:10
at 2014-05-05T01:10
所以副委一當20年不奇怪.帳戶存在他私人名下也就更不奇怪.原因是沒有管理委員會
以上之疑問與存證信函如何寫致有關聯
2014-05-03 15:39:07 補充:
你說.大樓在90年的時候是有報備過,但是之後因為主委就沒再去變更過,所以自然作廢了
也就是說貴社區沒有管理委員會.主委也就是管理負責人目前也沒有.要趕快通知主管機關.否則日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對貴社區之適用顯有疑異
帳目之管理屬財委之職務非副委之職責.公共基金存於副委之私人名下利息是否公佈.他不公佈帳目一定有隱情.趕快通知主管機關查帳吧.存證信函只是在通知他湮滅證據
2014-05-04 08:06:33 補充:
支薪的事情聽這邊的老住戶是說以前就這樣,主委2千,帳務委員2千,已經辭職的前主委說她從沒拿這條錢,上個月初的會議副主委自己承認4千都是她拿,這樣應該又多加一條圖利自己吧?
錯 是竊盜.侵佔罪的前提是必須先有管委會將兩千元交付與副委代轉主委為前提.圖利屬瀆職罪適用於公務員.一般行為人沒有圖利問題只有背信.而背信又必須要有為他人處理事務.
By Robert
at 2014-05-03T16:29
at 2014-05-03T16:29
所以版主是否可以考慮多找幾位住戶一同參與
2014-05-03 08:12:46 補充:
存證信函最大的功用就是保存證據,但是寄發存證信函的目的還有向對方施加壓力、發出最後通牒、警告對方、釣取證據、為催告通知、解除(終止)契約等等
的法律效果。
所以版主沒有打算提告也就沒有實質的意義就如同狗吠火車般,不會改變任何的現況!
2014-05-03 08:34:53 補充:
樓上芝柏錶大大還算客氣了!只是提到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議而以,其實只要貴社區該位久任副主委的行為如版主所述管理費是存放在私人帳戶,且沒有相關的委託及收支之依據,就還有涉及刑罰的:
1.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014-05-03 22:28:48 補充:
夢終逐大大!您太抬舉我了!只是我沒離開過!
法治人大大!受教了!
By Odelette
at 2014-05-03T19:39
at 2014-05-03T19:39
敬啟者:OOO(帳務處理管理者) 本人為本大樓區分所有權人(OO號OO樓)之住戶,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向台端請求閱覽本大樓公共基金餘額之存摺,及本年度一切收支憑證,以確保住戶應有之權益,依法台端不得拒絕。否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限台端於函到七日內,將上揭之資料提供本人閱覽,請台端自重,切勿自誤,否則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以下空白。
敬書者:OOO(版大)
中 華 民 國 O O O 年 O O 月 O O 日
以上提供妳參考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By Franklin
at 2014-05-03T03:33
at 2014-05-03T03:33
存證信函的範本,裡面不可能面面俱到!但是可以參考!
如果要依照你的需求寫,請付費!
聯晟-鄭法務
By Ida
at 2014-05-05T12:53
at 2014-05-05T12:53
因為別人不痛後,你會更痛...
例如,你己經是全民公敵或讓人覺的你在亂了...
而且你也自陳你只能單打獨鬥?那你還在搞這種不痛不癢的招數...^^
2014-05-03 19:53:38 補充:
我認為「...所以自然作廢了」諸語,應該不是出自於主管機關,不是版主的偏見,就是誤解了別人話。
「管委會」一經報備成立,除非另有報備解散,否則就是一直存在...你只是「主委」這個負責人沒有變更,與實際不符而己。
存證信函是一種「意思表示」的工具, 不是啥保存證據之用。當然你硬要說是用來證明曾表示過某種意示的證據的話,也是說的通啦...^^
有些社區的管理非常的松散,發生如個案所指公錢放在私戶裡的情況,不是沒有。但是你這就要說人家是背信與侵占,恐怕還要有更積極的證據...
2014-05-04 08:54:03 補充:
「...最起碼管委會有這個義務要開會告知所有住戶」諸語。
什麼是義務?如果你所謂義務,僅是你個人的偏執與誤解呢?例如:別人認為不需要開會告知啊...^^
侵占?背信?圖利...這在刑法上都有定義,都很難單單說「...在沒有告知所有住戶的情形下就把錢存放在自己的私人戶頭裡...」就構成犯罪,最少都要有「公錢私用」的事實...你懂嗎?
簡言之,傳統的管委會把「社區的錢」放在私人戶頭彼彼皆是,那它們不就都有侵占?背信?圖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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