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偷錢竊盜還是侵占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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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becca
at 2012-02-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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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做過一個題目是說
便利商店店員收銀時將客人給的錢偷偷放入自己口袋
我印象中的答案是...
如果當時還有其他店員在成立侵占罪
若沒有則成立竊盜
不知道我印象中的對不對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已更新項目:
執法悍將 和 芝柏錶 解釋的很詳細,我懂你們的意思了
就是如果店員是在上班的時候將錢放入口袋,就是侵佔
未上班的時後將錢放入口袋,就是竊盜(雖然受雇於該店)
在此我又有2個問題
1.
店員在上班時將錢放入口袋,成立業務侵佔(這時有其他店員也在上班,有影響罪名嗎?)
就是說店員一個人當班時,成立業務侵佔
那店員甲跟另2名店員一同當班,店員甲趁另2名不注意時將錢放入口袋,也是成立業務侵佔嗎?
2.
A. 員工甲在上班時,將公司所有的筆記型電腦搬回家,成立何罪?
B. 員工甲趁其他員工下班時,自己一人偷偷將公司所有的筆記型電腦搬回家,成立何罪?
我自己認為B是竊盜,A有點難確定...
Tags: 手錶

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2-02-19T14:05
你之前做過的,應該是有店員在時,成立竊盜;無店員在,成立侵占。
但這種說法很籠統,但也並非毫無根據,比較精準的說法是:有其他店員在,表示收銀機內之財物屬於該店員之實力支配下,若自己雖亦同受僱而該店,但當時並未上班,即推論收銀機及其內之財物並非處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此時應論竊盜;反之,若當時自己係在勤中之店員,則因該收銀機及其內之財物屬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取得當時似無竊取行為,而係易持有為佔有之意思,故成立業務侵占。
之所以成立業務侵占,而非竊盜,主要就是因為這個業務行為,使得財物處在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而實力支配這個前提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如此,仍只能論竊盜。例如某甲邀約某乙至其屋舍,某乙趁某甲去洗手間時,竊取某甲客廳內之財物,仍論竊盜。而不能以因某甲當時不在客廳,即論所有客廳內之財物均事實上處於某乙之實力支配下。
要言之,本件之關鍵,乃在業務行為使收銀機及其內之財物,合法置於該店員實力支配下,故後來易合法持有為不法所有時,論業務侵占。另就法條比較,業務侵占之業務性,亦具特別構成要件性,並此說明。
2012-02-19 20:37:05 補充:
共同在勤,關鍵不變。問題不在「他是不是上班中」,而是他的「職務、業務範圍」是什麼?如果數人共同在勤,被告之業務、職務內容是否包括典掌收銀機?
所以,如果被告在勤,但職務不包括管理收銀機,仍論竊盜;反之,縱然數人同時在勤,但被告本身獨掌或與其餘在勤同仁共掌收銀機,則論業侵。
2012-02-19 20:37:11 補充:
問題二之B中,是竊盜沒錯,不過還是提醒一下,可能是加重竊盜。之A的話,要看竊取的電腦是否處於實力支配之下,例如該電腦是不是配給被告使用......等,包括所謂上班是指公司的上班時間(但被告休假)、被告的上班時間以及實力支配的態樣。例如附著公司領域之桌上電腦或供被告隨身攜帶之筆電......等。
ok 再討論下去,就真的是學術問題了。對於學術題,我的要求就是,請先自己發表意見,我不幫人做功課。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2-02-19T17:08
一、在侵占罪方面: 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二)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三)公務人員應瞭解與其身分有關的「公務侵占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 1、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2、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侵占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必須其物因公務上之原因歸其持有,從而侵占之,方與該罪構成要件相合。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乃業務上管有他人財物者,如營業者管有之質物~
顯而易見以上店員觸犯業務侵占罪無疑並非竊盜罪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12-02-17T12:39
竊盜與侵占有相似之處,皆有以和平方式取得之意圖。然亦有相異之處:
一、意義分
(一)竊盜:即行為人以「取得」之意圖,以和平非暴力手段取得動產之財產罪。
(二)侵占:即行為人以「不法取得」之意圖,而取得自己原以持有他人之物所有權之財產罪。

二、目的分
(一)竊盜:破壞原持有,建立新持有之支配關係。【易持有為持有】
(二)侵占:將自己原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自己所有。【易持有為所有】
三、保護法益分
(一)竊盜:物之所有權及持有權
(二)侵占:物之持有權
四、行為客體分
(一)竊盜:行為客體於所有人或持有人持有中
(二)侵占:行為客體於持有人持有中
五、他人之物之持有時點分
(一)竊盜:先竊盜,後持有
(二)侵占:先持有,後侵占
六、犯罪類型分
(一)竊盜:普通竊盜罪(刑§320)、加重竊盜罪(刑§321)。
(二)侵占:普通侵占罪(刑§335)、業務侵占罪(刑§336)。
以普通竊盜罪與普通侵占罪言之,再犯罪評價上,兩者所侵害者,為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而成立法條競合之擇一關係,應擇法定刑較重者為先。
便利商店店員收銀時將客人給的錢偷偷放入自己口袋,應以何罪行論處?
若是該店員是在上班狀態,業務執行中。他持有店家營業之所得,卻將其放入自己口袋中,企圖佔為己有,那該店員當以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之業務侵占罪論處,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若是該店員未是上班之狀態,那他所自取之款項,因其未是執行業務中,故非是持有之情況,故而應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之竊盜罪論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2-02-17T06:56
002的回答~
讚!!!!!!!!!!!!!!!!!!!!!!!!!!!!!!!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2-02-19T02:25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便利商店ㄉ店員收銀時將客人給ㄉ錢偷偷放入自己口袋
若是有其他ㄉ店員在!成立"業務侵占罪"
竊盜是:有竊取ㄉ故意!又著手完成其行為!得手後據為己有
竊盜是被害人不知防預!搶奪是被害人不及防預!強盜是被害人不能防預(以強制手段劫取)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12-02-17T23:40
應可告竊盜 侵占成立機率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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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2-02-16T00:00
圖片參考:http://buy.yahoo.com.tw/res/gdsale/st_pic/3204/st-...買了這支agnesb.的手錶但錶帶錶框都是金屬難免會刮傷那些刮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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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2-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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