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民權東路與瑞光路十字路口與人發生車禍我騎機車,行駛方向是民權東路往內湖方向直行對方開車,行駛方向是民權東路往三重方向要左轉至瑞光路然後我撞到他車身右側當時昏迷一下醒來時大腿粉碎性骨折送至三總開刀打鋼釘住院六天現在剛滿30天剛剛去拿交通裁決書裡面內容對方有三條1.左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3.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移動車輛我則是一條涉嫌超速行駛(限速50公里/時,自稱時速大約50-60公里/時)這是做筆錄的時候警察問我大約騎多少當時剛撞完沒多久頭暈暈我也不太清楚就說大概50-60這樣如果和解的話是對方錯比較大嗎?如果和解要談賠償我大概要求多少比較合理目前為大四學生5/15發生車禍6/16畢業因體質問題所以兵役免疫本來要開始找工作了另外,對方車子沒有強制險(沒有繳)可以幫我列個清單嗎?謝謝各位大大
幫忙一下!車禍裁決書問題..20點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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