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求合理的車禍理賠?? - 手錶
By Poppy
at 2010-02-22T00:00
我在2個多月前上班途中.因為一台休旅車並排停靠在機車停車格外.駕駛開門上車我騎機車行經車門邊被突然彈開的車門撞到(駕駛人開門已坐上車.車門並未完全關上.我有向左側讓30公分的距離.我行經時突然車門大開)撞到我的腳.事發當時汽車駕駛人並未理會或要下車察看.我當下拍其車門告知已經撞到我很痛.但他打開車門竟跟我說~~痛是你在痛關我什麼事!!隨即關上車門要駛離現場.我不顧一切忍住腳上的傷痛一邊報警一邊攔阻他離開事故現場.我貼近汽車前方攔阻他.駕駛者還一直往前開動(這個監視畫面我有請警方調到)等我報警的電話打通並大聲喊出對方車號他才願意停下來.他的車上其實還有一名婦人坐在副駕駛座.後來那為婦人有下車詢問我的傷勢.並跟我說她是駕駛者的客戶.這時我才真正認真看我傷的如何~我的右小腿因撞到車門而受傷流了很多血.我的制服褲子傷口以下到襪子及鞋子都是血.而且馬上就腫很大~而駕駛者看到我的傷時竟然說這都不知道腫多久了??(都還在留著鮮血ㄟ)還又說妳是很缺錢喔??真是讓人為之氣結.........我也不甘示弱~直接回他你是開賓士嗎??他竟然還回說又不是只有開賓士的才有錢~而且事發之後都是由我自行報警及叫救護車........他至今並未有任何詢問後續復原狀況以及探視的舉動........我目前已經申請初步研判以及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已收到調解日期的通知書.在此想請教各位大大我怎樣要求理賠較為恰當??我因車禍腳痛而我的工作需要站著.我也因為站立很痛以及就醫需要斷斷續續在11天內跟公司請了7天的假.並且在傷口拆線後持續至中醫復健到小年夜當天.我的腳到現在還會痛而且傷口的疤還未完全脫落乾淨.而且傷口未結痂前醫生囑咐不能碰到水.我還要2天去給美容院洗一次頭(洗了8次).洗澡也要小心萬分避免傷口弄濕.可是我當初送醫急救院方開的診斷書只有寫~0.3公分挫傷宜回診追蹤~對於撥空解答的各位感激不盡...............Showmore
以下建議供你參考:第一、傷勢狀況請持續就診,[健保]中西醫都去看診:一來聽取醫師建議務必把傷勢療養好,把傷勢狀況明確的寫出來,避免惡化。二來這方面的[健保費用]以及[交通費]都有[強制險]的理賠,不用擔心。三來持續的就醫方能證明傷者傷勢的嚴重性,求償金額才有機會拉高,以減輕醫療負擔。四待傷勢穩定一點後,才能明確的知道後續該如何療養,以及傷患這邊的訴求是什麼,而不是憑空喊價。第二、釐清肇責再調解之前,要先釐清的就是雙方的肇事責任,以利了解各應補償的比例為何。依你所述,對方為肇事主因[全責],我方應無肇事因素,因為你是文字的敘述,多少會有誤解,且沒有任何資料可供佐證,也不用跟對方爭執對錯,一切以書面資料為主,目前有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供參考。倘若研判結果我方仍有肇事次因的成分時,其肇事比例,一般坊間是以七三論,供你參考。第三、了解哪些求償權益(請依實際狀況書寫)強制險[醫療上限20萬•可分次申請]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1500元/日、掛號費,現已付出,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亦可申請理賠,至櫃檯多影印幾份[副本],不無小補,務必讓保險發揮作用。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已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總金額兩萬為限)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五、其他:如義肢、齒器材(各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義眼(每顆一萬為限)•六、其他非全民健保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器材(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台幣二萬元為限。殘廢: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依據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1-15級,150-4萬。(強制險不分肇責,任何一方皆可申請)傷者可向[加害者]求償的項目如下:1、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一般要有薪資證明。若無,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17280元/月。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3、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一般我會以傷勢穩定前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醫療費用都比較高,而後續的醫療,大部份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4、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5、精神慰撫金:補償金額因此事故造成傷勢或死亡,對本人身分地位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而論不定。6、其他損失:請自行舉列。1-6項補償須以雙方之肇事責任而論。最後要讓你了解的就是,在列出上述這些明細時,就可清楚的表達我方訴求是哪些,再來致電給承辦員警轉介調解或自行至事故地鄉鎮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較為實際,如果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原因或違規事項]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事故後六個月內的時效)此舉並非要真正的走向訴訟,而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早日讓雙方能夠走出車禍造成的困擾,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加害者會有刑責(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民事賠償還是要繼續的,依雙方提出的相關事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判賠。祝你順利和解,加油~...Showmore
您須告知事情始末及初步研判內容才能提供建議;如有疑問都可提出
既然警察有處理,那就有紀錄.提告對方才會當做一回事.收好一切醫療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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