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罪還成立嗎 - 手錶
By Andy
at 2011-09-21T00:00
at 2011-09-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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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和誘罪最主要是因為有引誘的行為才構成此罪嗎?
那是否要同居才算和誘罪?
對方跟家裡吵架後(原因出自於他的家庭)離家出走,沒地方去,找同學求助後,第一個去的地方是他其中一個朋友的家,
之後又換另外一個朋友家,
過幾天他因為對方家裡都有家長而不好意思在他同學家待太久,我同情他讓他先暫時入住我租賃的地方,但是我搬到我的另一個同學家並且沒有他同居,像這樣他自行離家出走,而非我引誘,我算是構成和誘罪嗎?
Update:
如果對方家人簡訊傳說:
以向社會局請求協助,我已構成和誘罪的事實
這樣意旨我已經觸法,但尚未提告嗎?
如果我因為上述內容而沒有構成和誘罪,而對方家長也尚未提告但卻有傳上面的簡訊內容告知我(代表他家長認為我引誘對方),
之後我開出通聯紀錄,證明自己清白後,可以告他家長誣賴或是誹謗嗎?
Update 2:
對於芝柏錶大大
那請問前面兩個朋友又該如何說明?
那是否要同居才算和誘罪?
對方跟家裡吵架後(原因出自於他的家庭)離家出走,沒地方去,找同學求助後,第一個去的地方是他其中一個朋友的家,
之後又換另外一個朋友家,
過幾天他因為對方家裡都有家長而不好意思在他同學家待太久,我同情他讓他先暫時入住我租賃的地方,但是我搬到我的另一個同學家並且沒有他同居,像這樣他自行離家出走,而非我引誘,我算是構成和誘罪嗎?
Update:
如果對方家人簡訊傳說:
以向社會局請求協助,我已構成和誘罪的事實
這樣意旨我已經觸法,但尚未提告嗎?
如果我因為上述內容而沒有構成和誘罪,而對方家長也尚未提告但卻有傳上面的簡訊內容告知我(代表他家長認為我引誘對方),
之後我開出通聯紀錄,證明自己清白後,可以告他家長誣賴或是誹謗嗎?
Update 2:
對於芝柏錶大大
那請問前面兩個朋友又該如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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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at 2011-09-25T13:00
at 2011-09-25T13:00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40 條第1項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成立,法律上實務之認定:
刑法之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家庭或損害監督權人權力之行使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因此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 ,方與該項罪行相符。
刑法240條和誘罪的要件如下:
一.客觀要件:
1.和誘
所謂的和誘指的是經過被誘人的同意,但是違反監督權人(ex父母)的意思。
ps.未經過被誘人的同意稱為略誘而非和誘。
2.被誘人需未滿二十歲
3.被誘人需脫離家庭或其監督權人
行為人需將被誘人移置自己的支配範圍之內,讓其與監督權人完全的脫離關係,使監督人不能行使監督權。
主觀要件
1.行為人要有和誘的故意
2.行為人要有惡意的私圖
也就是說行為人並非出於保護和誘人的目的,而具有惡意的動機才成立本罪。
你好意收留朋友,幫助她解決住的問題。若朋友為未成年,離家後又未與其父母聯絡的話,則客觀上,已構成和誘罪。但你若只是單純幫助朋友,非有其他惡意之企圖者,那主觀上和誘罪則未必會成立。不過檢察官與法官擁有自由心證之權力。法官與法官之間常有因見解之不同,而出現迥然不同判決之案例。因此無人能明確斷定其結果會如何?
你雖然沒有與你朋友同住一起,不過房子是你所承租的,你幫助的提供她住處,則和誘罪就會有成立的可能。
你應該奉勸你朋友應儘速回家與父母團聚,若不想回家,至少也要定期與家人保持聯絡,如此的話,和誘罪成立的機率就會降得很低,甚至不會成立。反之,和誘罪成立的機率就會相對的提高。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By Donna
at 2011-09-25T17:56
at 2011-09-25T17:56
這個情況就是原因啊。
2011-09-22 10:14:49 補充:
告他父母啊,這個行為太嚴重了,不要這樣做比較好。
你要諒解他父母,因此只要求自保就好啦。
By Dinah
at 2011-09-25T23:56
at 2011-09-25T23:56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1487 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好心收留自行離家出走少男以免其在街頭流浪是不犯法的
2011-09-22 00:18:04 補充:
對方家人隨便說說
你隨便聽聽就好
傳簡訊給你並非散佈於眾不構成誹謗罪
誣賴是什麼罪
你是說誣告罪吧
告訴乃論罪沒有提告當然不構成誣告罪
就算是告了
既然他家長認為是你引誘對方
並非無中生有蓄意誣賴
所以還是不構成誣告罪
2011-09-22 19:01:30 補充:
最近有個新聞
杜先生告中校營長劉哲宏與江姓妻子通姦
蘋果日報
新北市杜姓男子指控其妻與劉哲宏年輕時談過戀愛,兩人近期舊情復燃,上周六劉甚至登堂入室過夜被他逮個正著,但兩人堅稱,「我們是朋友,只是借住。」他搜出使用過的衛生紙及內衣褲送驗
==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借住就算和誘的話
會同警察抓姦的杜先生又何必辛辛苦苦蒐集使用過的衛生紙及內衣褲告罪比較輕的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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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那裡有專業鑑定的店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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