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隨身物品,應如何辨理取回?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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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被補時,身上的物品,如手錶.現金等等(與案情無關的隨身物品)因受刑人的刑期長,請家人代為辨理,家屬要如何申請取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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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 avatarMary2006-03-07
您可以利用接見時或以書信方式通知受刑人,請他在裡面打報告,指定家屬取回那幾樣保管物品,這種報告都會核准的(除了被告攜入可能為所涉案件之證物以外),屆時核准後受刑人會寫信通知家屬攜帶證件前去領回。由於東西是由收容人攜入,所以必須要收容人自願指定由何人領回始得辦理;另外因為現金經保管後收容人可以提出申請,在裡面購買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所以可能不需要領回,實際情形都要由收容人自行評估。應注意:1.須先由受刑人以書面報告申請。2.報告內容須指定具領人(關係、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以供領回時核對)3.報告內容須指定請家屬領回之物品。4.家屬前往領取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2006-03-0716:35:59補充:受刑人隨身物品及保管物品、金錢均隨移監時移往執行監獄。移監前會通知受刑人打包,並讓受刑人領回保管物品;至於保管金錢的話,會讓受刑人確認結餘金額之後,匯給接收監獄,等受刑人移過去時,再讓受刑人簽收一次。...Showmore
Madame avatarMadame2006-03-09
感謝大頭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