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條請求真正的答案及共識!!二十點奉上 - 手錶
By Edith
at 2011-07-30T00:00
at 2011-07-3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刑法 第三十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 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後面的"他人 " 是指 犯罪人 還是幫助人呢??(依字面解釋 我認為是犯罪人)
如果後面的"他人 "指的是犯罪人 那幫助人若不知情 是不是就不違反此法呢??
如果後面的"他人"指的是幫助犯 那幫助人若非出於故意 或 過失 到底是依三十條為主 還是 依第十二條為主呢??
刑法第十二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 或過失者,不罰。
請多發表言論 公理就靠你們了 解救中華民國的司法吧!!
已更新項目:
謝謝你們的意見 和 回答!!
如果是 幫助詐欺 但有過失呢?? 幫助詐欺沒有特別規定!! 是不是就屬於無罪了呢!!?!?
法官是不是可以判 XXX 屬於刑法 第三十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 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或是 刑法第十四條(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然後無罪...!?
2 個已更新項目:
此案例是: 檢察官在起訴書寫 XXX得預見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 他人將可能利用, 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型, 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但XXX 在檢察官偵訊時 就說 自己完全不知道這樣會構成幫助犯罪可能, 但檢察官依然使用"得預見" 之字眼... 這樣算不算誣告!!!?
XXX屬於 這種過失=> 刑法第十四條(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3 個已更新項目:
簡單說是帳戶被犯罪集團冒用 但XXX有證人可證明自己是求職遭騙
但檢察官仍懷疑XXX幫助詐欺 已經開完簡易法庭的 簡字號 和 易字號
請問接下來就是審判程序了嗎?? 還是還有可能繼續拖案呢??
4 個已更新項目:
更簡單說 XXX屬過失幫助詐欺 而幫助詐欺沒有特別規定! 但法官會不會判為: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 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而把XXX當幫助犯!?!?
5 個已更新項目:
應該說 XXX屬於過失~~~但幫助詐欺的罪名 沒有特別規定... 那是不是就算無罪呢??
6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芝柏錶 您說的...
於主觀要件上,提供幫助之人必須有幫助行為人犯罪之意思,始能成立幫助犯。
請看我如上的補充內容@@
7 個已更新項目:
芝柏錶 酷哥 可以要你們的即時通嗎~~~? 或MSN~~ @@
8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阿牛!! 方便留即時通或MSN嗎?
我這個案例是: 檢察官懷疑被告XXX 已年滿20歲的成年人 卻提供金融帳戶給 不法集團 有故意之嫌 但被告XXX 在檢調時就陳述自己是不知會有被冒用之風險 問:檢察官須要證據證明被告XXX有故意之嫌 才能斷定被告XXX為故意!? 二問: 檢調擅自認為被告為"得預見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 他人將可能利用, 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型, 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是否有不實指控!!??
被告XXX 說: 因為自己求職遭騙金融卡及密碼
9 個已更新項目:
照阿牛的說法 XXX應該不構成幫助犯之嫌
況且 被告XXX剛退伍並無豐富求職經驗 實屬過失
刑法第十二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過失幫助詐欺 是沒有特別規定的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 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後面的"他人 " 是指 犯罪人 還是幫助人呢??(依字面解釋 我認為是犯罪人)
如果後面的"他人 "指的是犯罪人 那幫助人若不知情 是不是就不違反此法呢??
如果後面的"他人"指的是幫助犯 那幫助人若非出於故意 或 過失 到底是依三十條為主 還是 依第十二條為主呢??
刑法第十二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 或過失者,不罰。
請多發表言論 公理就靠你們了 解救中華民國的司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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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們的意見 和 回答!!
如果是 幫助詐欺 但有過失呢?? 幫助詐欺沒有特別規定!! 是不是就屬於無罪了呢!!?!?
法官是不是可以判 XXX 屬於刑法 第三十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 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或是 刑法第十四條(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然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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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是: 檢察官在起訴書寫 XXX得預見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 他人將可能利用, 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型, 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但XXX 在檢察官偵訊時 就說 自己完全不知道這樣會構成幫助犯罪可能, 但檢察官依然使用"得預見" 之字眼... 這樣算不算誣告!!!?
XXX屬於 這種過失=> 刑法第十四條(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3 個已更新項目:
簡單說是帳戶被犯罪集團冒用 但XXX有證人可證明自己是求職遭騙
但檢察官仍懷疑XXX幫助詐欺 已經開完簡易法庭的 簡字號 和 易字號
請問接下來就是審判程序了嗎?? 還是還有可能繼續拖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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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簡單說 XXX屬過失幫助詐欺 而幫助詐欺沒有特別規定! 但法官會不會判為: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 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而把XXX當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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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 XXX屬於過失~~~但幫助詐欺的罪名 沒有特別規定... 那是不是就算無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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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芝柏錶 您說的...
於主觀要件上,提供幫助之人必須有幫助行為人犯罪之意思,始能成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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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柏錶 酷哥 可以要你們的即時通嗎~~~? 或MS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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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阿牛!! 方便留即時通或MSN嗎?
我這個案例是: 檢察官懷疑被告XXX 已年滿20歲的成年人 卻提供金融帳戶給 不法集團 有故意之嫌 但被告XXX 在檢調時就陳述自己是不知會有被冒用之風險 問:檢察官須要證據證明被告XXX有故意之嫌 才能斷定被告XXX為故意!? 二問: 檢調擅自認為被告為"得預見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 他人將可能利用, 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型, 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是否有不實指控!!??
被告XXX 說: 因為自己求職遭騙金融卡及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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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阿牛的說法 XXX應該不構成幫助犯之嫌
況且 被告XXX剛退伍並無豐富求職經驗 實屬過失
刑法第十二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過失幫助詐欺 是沒有特別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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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at 2011-07-31T05:46
at 2011-07-31T05:46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在同一法條中出現相同之字義,不會有不同之解釋,因此刑法第三十條之條文中,前後所指之他人都是在說同一個人,就是犯罪行為人。
幫助犯乃是指對於實行故意的犯罪行為或刑事違法之人,提供助力,而使其從事故意之犯罪行為或刑事違法行為的一種犯行。
要件:被幫助者故意違犯的主行為與幫助者的幫助行為有其直接之因果關係,幫助者之行為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其助益性。
於客觀要件上,所謂的幫助行為包含提供實際的幫助力以及加強行為人心理上的犯意。並在犯罪實害的發生上有擴大法益被侵害的情形,或加速法益被侵害的過程,或在行為人實施犯罪時加速犯罪行為的實施。
於主觀要件上,提供幫助之人必須有幫助行為人犯罪之意思,始能成立幫助犯。若是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提供幫助行為時,則提供幫助之人實際上是犯罪行為分攤實施上的共同正犯,而非從犯性質的幫助犯。
例如:A巧見好友B侵入C的住處行竊。正欲前往幫助之際,忽然看見屋主C自行返家,逐迅速轉而向B搭訕,盡量拖住C的腳步,使B能有充足的時間完成行竊之不法行為。(60台上2159)
在本案例中,雖然行竊者B,對A所提供之協助並不知情,A與B彼此間欠缺共同的行為決意,而無法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但A仍會成立竊盜罪的幫助犯。
最高法院49台上字第77號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1-07-30 19:41:34 補充:
如果提供存摺之人在明知之情況下,供他人於犯罪使用,則屬故意
如果存摺是以買賣之方式,交予他人使用犯罪,則屬"得預見"之解釋
以上兩者都有犯罪之虞
若存摺被他人以欺騙之方式交付,才被他人犯罪之用,則比較有爭議之空間
但若無確鑿之證據能證明的話,光憑當事人之說詞,檢察官未必會採信
案子要等檢察官偵查終結作出處分後,才會移請法官審理判決
By Ivy
at 2011-07-30T16:06
at 2011-07-30T16:06
而30條後面的他人,指得是犯罪行為人。
幫助犯的成立須對於正犯的犯罪事實、犯罪之實行及其本
人之行為有助於正犯犯罪的遂行有所認識,並決意為之。
簡單的說就是雖未與正犯有直接或間接的犯意聯絡,但是
在知道正犯有這樣的打算並且對犯罪的實行有認知,並提
供便利跟協助,所以他並不成立共同正犯也不屬於教唆行
為,甚至如後段所示,正犯在不知幫助之情的情況下也算
是。
而會覺得正犯怎麼可能不知情,其實並非不可能,譬如說
管理員或警衛明知有竊賊要入內偷竊,但為了報復遭竊的
所有人,故意打開大門方便竊賊入內行竊,竊賊雖然不知
是誰開的門,而管理員也不認識該犯嫌,只是基於同樣的
實行犯意而提供協助而已。
正因為並沒有直接的共同實行,也不是教唆的一方,僅只
是提供一個有利於實行的情況,罪責自然較輕,所以按正
犯之刑減輕。因為雖然沒親自實行,但其作為與不作為對
犯罪實行有一定的因果關係,自然不能脫罪。
By Heather
at 2011-07-30T01:46
at 2011-07-30T01:46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 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後面的"他人 " 是指 犯罪人 還是幫助人呢??
如果後面的"他人 "指的是犯罪人 那幫助人若不知情 是不是就不違反此法呢??
如果後面的"他人"指的是幫助犯 那幫助人若非出於故意 或 過失 到底是依三十條為主 還是 依第十二條為主呢??
刑法第十二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 或過失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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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相信你不用拘泥於法條中!
舉例:
1.甲欲殺死乙 丙提供A刀給甲 甲持A刀砍死乙 !!
觀念一 先了解誰是正犯誰是幫助犯 題中 甲是殺乙的正犯 丙提供A刀 給甲殺死乙 丙為殺死乙的幫助犯.
你的疑問: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因此法條指的"他人"是"正犯" !! 甲與丙是共犯關係
雖他人 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這句話的意思是:
2.甲欲殺死乙 丙與乙也因為有過節 也想殺死乙就在甲殺乙著手實行時 偷偷丟了一把刀在甲面前 甲就隨手撿起把乙殺死
題中甲 根本就不知道那把刀是丙給的 "他人"就是指甲(正犯) 丙就是幫助犯
3.甲欲殺死乙 去店家像丙買一把水果刀之後 而去砍死乙!
題中丙根本就不知道甲買水果刀是要去殺死乙 當然無故意過失 更沒有共犯的問題! 丙不會成立幫助犯!
如果遇到正犯與幫助犯評價的問題 目前通說採 共犯限制從屬性 !
希望我小小的能力 能幫到您! 補充不足地方請多多包涵 !
By Elma
at 2011-08-02T09:28
at 2011-08-02T09:28
這是以幫助犯為主體的述語,所以前後的他人指的都是實行犯罪行為人
(幫助人)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 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2011-07-30 17:51:21 補充: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並不是無罪。
2011-07-30 18:23:08 補充:
詐欺罪的處罰在刑法上是有明文的(第339條)
而幫助詐欺犯得按正犯(詐欺罪)之刑減輕之。
By Kumar
at 2011-08-03T07:45
at 2011-08-03T07:45
2011-07-30 17:14:16 補充:
給講話要看天
她是指後面的[他人]
不是前面
2011-08-01 09:34:40 補充:
不給= =
幫助犯在可以知情而不知情
視情況裁定為不知道故意
以上的XXX是會被起訴的
而下面2011-07-31 23:02:31 補充
這個地方 因為從角度上看
被告XXX剛退伍並無豐富求職經驗 實屬過失
刑法第十二條(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過失幫助詐欺 是沒有特別規定的
這邊我同意0.0
在詐欺幫助 只要你從中獲取利益
此罪名成立
然而 此XXX並非從中獲取利益 而且是被騙的
應當無罪 前提是他說的事實話
By Zanna
at 2011-08-02T13:29
at 2011-08-02T13:29
「他人」指的就是真正實施犯罪行為的人
。
即使犯罪的正犯不知道後面有人在幫忙
,也是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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