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加重竊盜罪該當之例外有哪些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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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ierra Rose
at 2011-03-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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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修正的刑法加重竊盜罪刪除了(於夜間),那還會有情況那些會該當普通竊盜罪的例子?還是現在只要是竊盜罪全部都是該當加重竊盜罪?
刑法加重竊盜罪於100年1月26日有做修正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已更新項目:
謝謝你,那我有點了解,也就是我要去知道他的行狀(住宅)(是否有人)(建築物)的定意是什麼,然後在去區別是否該當加重竊盜罪。這樣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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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1-03-11T20:19
此次修法的確是擴大了加重竊盜罪的範圍,但還是仍有成立普通竊盜罪
的情況。如果只要是竊盜行為都成立加重竊盜罪,那此次修法就應該把
普通竊盜罪給刪掉才對。
只要沒有符合此六款的竊盜行為,就還是普通竊盜罪,舉例如下:
1.甲進入超商買東西,乙則趁機把甲停在外面的腳踏車騎走。
2.甲女上菜市場買菜,乙男趁甲女與菜攤老闆聊天以及人來人往擁擠之
際,偷偷的將乙女菜籃裡的錢包拿走。
3.大學生甲趁同室室友乙洗澡時,將乙放在桌上的百萬鑽錶偷走。
上述三個案例,您可以試著檢驗看看,均未符合加重竊盜罪的六款情狀
因此僅成立普通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中特別是第一款,修法將「於夜間」刪除後,變成只要是室
內竊盜(侵入他人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原則上都該當了。反過來說,
只要是室外竊盜,再加上沒有第二到第六款之情狀,就是普通竊盜
註:上述所說的室內、室外,只是我個人依據第一款做很籠統的二分法,
並非絕對。一個案例出來,仍需做進一步的判斷,才能確定罪名。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1-03-08T14:10
小的拙見,321加重竊盜第一項第一款所著重保護的乃是居住者的人身安全,所以才會強調在「有人居住之建物...」,因為在自宅中,人總是會比較放鬆、少有戒心,倘竊賊於此潛入行竊,有可能演變成有傷害行為出現。
至於樓主所問,何種情況有可能該當普通竊盜罪,小的以為,最簡單的就是摸進店家搬走人家的生財器具這類情況。
請參考。
2011-03-09 10:48:23 補充:
是的,小的認為,簡言之即是對於構成要件的掌握越清楚,越可以玩的很順心。
以下提供幾個狀況供樓主玩味:
1.某甲撿到某乙以租賃之一樓所經營之店家的鑰匙,某日某乙關好鐵門打烊返家後,某甲以其撿到的鑰匙開門進入某乙的店面裡頭行竊,是否該當加重竊盜行為?(小的認為,此問題在於此是否是毀越門扇)
2.某甲撿到某乙家中的鑰匙,隨即尾隨出門的某乙之後,以鑰匙開門進入乙宅行竊,請外此是否該當加重竊盜行為?(小的認為,此問題爭點在於,拿著鑰匙進去,是否是為侵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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