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禮拜五的時候牽了一台9個月新的2手BUBU結果騎不過12KM左右,就出車禍了(在鳳山)當時的情況是:我直行時速40~45,對方汽車迴轉未打燈,路很狹小,導致迴避不及發生車禍(雙方皆無酒駕,很可惜的雖然他剛18但是他有駕照~"~)當時我也沒叫對方不要移車(我知道不能動但是我傻傻的沒阻止他,而且沒拍照)後來員警來了之後,叫我先去醫院,他們等處理現場完後會到醫院找我。後來找我的時候,對方的媽媽也到場了。然後員警說對方很有誠意要進行和解,看我是不是同意要和解,我就說好。然後他就拿一張粉紅的單子給我簽名,傻傻的我連看都沒看就簽了。只知道那張單子在最下面一格有兩行,第一行沒簽,第二行是我簽的位子,有稍微瞄到好像是說是否同意和解。簽完之後在沒談完和解條件下的情況下員警就走了,剩下我跟我朋友和對方及對方家長回現場去講車子的事情。一開始他們是說他們會負責,但是他們要把車運到鳥松處理(對方家附近),我說那就這樣。(但是因為當時是晚上10點,所以雙方說等到隔天在處理。)隔天車行老闆來的時候,我就說我是比較不滿機車幾乎全新就出車禍,所以要求要把所有的殼換成新的,但是對方家長堅持不要。現在情緒過了,我是覺得這部份是就算了,畢竟只是外殼而已,車子能騎就好。但是我不知道關於我這幾天這樣子,身上受傷以及交通不便等等的賠償要如何計算和要求。(因為我不是南部人,這幾天是剛好住朋友家,所以凡事都是麻煩朋友接送。)...Showmore
出了車禍如何保障自身權益?(20點)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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