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車禍,關於判決跟賠償。20點。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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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chael
at 2010-03-1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二月五日在台北市市民大道三段 往西方向,快到建國南路口,
被一臺自小客車瞬間右轉撞倒在地,發生的時候我順順的騎前面
建國南路的紅綠燈已經亮綠燈,車陣的車開始行駛,經過這台車
的時候我在他的右邊,看到他忽然打方向燈就直接右轉
(當時還沒騎過去的時候並沒有看到他打方向燈),接著我因為
不想跟他的車發生摩擦,所以我儘量跟著他的行徑方向,當時
他想轉到一個地下室停車出入口,我車跟著他的車一起轉,當
時車速已經在20以下,在我車倒之前都沒有發生摩擦,直到我
的左邊手把被他右邊的後照鏡給撞到,他的後照鏡殼飛出去,
我的車往右邊倒,我為了不給車子壓到我自己跳出去,但是還
是受了一點擦傷。
之後我的車子拿去修理,花了九千塊,幾乎是把機車前面,龍
頭整個都修了,手把那一根還有三角臺.珠碗盤.輪胎跟碟煞盤
也變型。
我人也因為受到擦傷去看了醫生(在臺安醫院急診看的),有申請
診斷證明書。
我今天去申請了初步研判表,
當事人甲:
A車自小用課車:
向右轉向,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當事人乙(我):
涉嫌超速行駛(速限40公里/時,自稱40幾公里/時)。
問題一:請問這樣會怎樣判?

問題二:我在做筆錄的時候說了差不多40幾,但是我後來發現有誤,
40幾的話他瞬間右轉我應該會有煞車痕而且對方的車子右
方應該被我撞凹,我該怎麼跟鑑定課講?
問題三:接下來的程序為何?(我沒有被撞過,沒有經驗)
問題四:我應該怎麼向他理賠?
已更新項目:
衛星定位?要怎麼申請?
2 個已更新項目:
我自己有把現場拍起來
3 個已更新項目:
請問史奴比大大:
當時我車速不是很快,而我隨他的車子一起右轉將
對方車子的傷害降到最低(他右轉的順間我就跟著他
一起轉),這樣還構成『未注意車前狀況』?

如果現在對方願意和解,現在還可以申請,和解嗎?
4 個已更新項目:
我看到他打方向燈時我的確已經在他副駕駛座旁邊了喔!!
因為我是看到他前面的方向燈在亮,而不是後面的方向燈,
本身我就喜歡打射擊遊戲,對於視線內的變化能夠及時發現!!!!!
5 個已更新項目:
再請問一下,如果以現在的資料來看,上法庭的話
會怎樣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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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0-03-19T17:55
發問喬大大您好,針對問題解說如下,僅供參考:
Q:問題一:請問這樣會怎樣判?
A:事故分析表內已載明雙方肇事責任,若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時,雙方只會多出肇事主要因素『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己方肇事次要因素『涉嫌超速行駛』。此類事故依一般理賠方式為主因70%:次因30%責任歸屬。
Q:問題二:我在做筆錄的時候說了差不多40幾,但是我後來發現有誤,
40幾的話他瞬間右轉我應該會有煞車痕而且對方的車子右
方應該被我撞凹,我該怎麼跟鑑定課講?
A:【肇事責任】〝誰對誰錯〞關係著哪方該賠償哪方,其專業術語為『肇事責任』意即肇事因素,此肇責非當事人或現場處理員警所能認定。可經由警方受理報案一個月後至《警察局交通隊》申請『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PS:警局『分析研判表』僅供參考不需付費,若雙方有其一不服,可向當地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其鑑定結果係法院判決依據,申請鑑定需付費新台幣參仟圓整。本件事故算是單純,不需花費鑑定,依分析表內容即可,鑑定結果將100%相同。 鑑定委員會將依己方第一次談話紀錄(筆錄)內容為優先考量,因為事發後了解肇事責任,己方必定陳述有利之處(改成時速20-30或40以下),僅管成功擺脫【涉嫌】超速過失,依您所述經過,仍有可能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次要因素。
Q:問題三:接下來的程序為何?(我沒有被撞過,沒有經驗)
A:建議做法1、先釐清肇事責任,了解雙方於此事故中有無過失『主要依道路交通安全規範內容、可由『事故分析研判表』得知』。2、知悉該負擔比例後,計算己方可合理要求對方賠償內容(金額)。3、申請調解,由公正(證)第三者協助,協調雙方認知差異以達成共識。4、不得已之訴訟(過失傷害告訴)。
車禍事故理賠有二
【一】無過失主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有受傷即可申請理賠 「20萬內、殘廢另依等級最高150萬」。 強制險採取『交叉理賠方式』,本身受傷,對方需向本身保險公司辦理申請動作理賠己方下列相關項目:
1、醫療收據:例如掛號費、診斷書費等(附正本收據或副本蓋「與正本相符」)。如果傷者有其他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意外險、勞保),亦可重複、多方申請理賠(重複收據及診斷書)。
2、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以至合格醫療院所,總金額兩萬為限。
3、看護費用:聘請特別護理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4、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5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二】依過失『肇事責任、一般以百分比之比例』,傷者可向另一方求償之項目: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需有薪資證明,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需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2、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可主張近親看護)看護多少時間×2萬/月。
3、財產損失: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衣褲、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附相片、估價單、收據)。
4、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依傷勢預估後續之診療費用及其他非健保醫療費用。
5、非財產上之損失(俗稱精神賠償或慰撫金):依據本次車禍傷亡損失之嚴重程度、雙方身份、地位、資力,評估我方身心受創程度,來要求對方賠償,無一定標準確定金額。http://webo.com.hk/winter 求償表格明細內容,可開啟後自行初估計算。
Q:問題四:我應該怎麼向他理賠?
A: 【和解】可前往本事故處理單位,向警方申請轉介調解至調解委員會,(向警方申請,速度較快、且警方有雙方當事人年籍資料,可供調解委員會寄發通知書,您只要簽名即可),兩個星期內將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內雙方碰面商談和解事宜。(通知調解時需帶個人證件、印章、醫療(車損)明細、分析研判表及一顆想真誠處理的心。現場圖方面警方會附上,但仍請自備一份前往),委員會中各委員雖素養不一,但分析研判表是他們協調的主要依據,一看現場圖及你們敘述過程還有研判表內容,委員會幫你與對方協調雙方認知差異、進而達成共識以減少訟源。調解委員會所書寫之和解書,委員會送法院公證,再寄交雙方當事人,視同法院簡易判決,過程均不需費用。 以上解說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順利解決。
2010-03-19 14:30:40 補充:
己方既然陳述看到對方((方向燈))就證明應該是從對方右後方行進時超越對方((對方速度較慢))所以合理認為((未注意車前狀況)),若對方與你是平行姿態,己方無法看到對方打方向燈,並且無法有及時向右閃避動作,而是會在毫無預警下被碰撞。
而己方一開始40幾公里的說詞已經紀錄,所以((涉嫌))超速,慢車道限速40。
和解,隨時都可以,雙方有共識即可在隨時、隨地和解。若對方提出和解(理賠)內容您可接受的話,直接白紙黑字簡易書寫也可以。
2010-03-19 14:57:33 補充:
其實己方到最後有沒有肇事次因不太重要,3000元鑑定費用能省則省,對方既成肇事主要因素,視對方釋出善意程度及受損金額多寡再自行決定該不該申請鑑定吧。
2010-03-19 16:15:01 補充:
己方若提出刑法 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於第一庭((偵查庭))中檢察官仍會轉介((調解)),若此次再無法達成和解,對方視有無悔意(承認過失行為)、和解意願(己方提出是否合理金額)酌情判處。
民事部份於刑事判決後依雙方((鑑定結果))依百分比互相理賠。
2010-03-19 16:15:14 補充: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民法第197條規定,應於請求權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提出刑事傷害之同時附帶民事訴訟,以為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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