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侵入住宅?強制?及誣告 - 手錶
By Noah
at 2012-10-20T00:00
at 2012-10-2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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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要跟我前女友分手,但是他不願意,跑來我家門口要找我。
本來我不願意讓他進來,後來他傳簡訊說他把放在我這的東西拿了就走,再加上他不斷的按電鈴,所以大概50分鐘後我開門讓他進來。
他進來之後我已經將他的東西包好拿給他,同時請他離開,但是他不願意離開,一直說要跟我談,我說了很多次請他離開他都不走,最後我不理他,回房間玩我的電腦。
他一開始只是在我旁邊吵,但我完全不理他,後來他就開始拉我的手(把我右手拉離桌面不讓我用滑鼠),我甩開他之後繼續用,他又繼續拉我的手,前後大概有3-4次,在這過程中,應該是我甩開他的手的時候,他有往後倒去撞到桌子或椅子之類的。後來甚至把我的筆電直接關上,於是我只好將他拉出我的房門外,同時把門鎖起來,不過我忘了我們要匙插在門上,他又自己開門進來,同時拿著鑰匙不還我,這時我便拿起手機佯裝報警,希望他自己離開,結果沒想到他開始破壞我家的東西,把另外兩間房間的鑰匙拔起來丟進馬桶裡沖掉,到只為此我忍無可忍,直接將他拉出我家大門,然後把門關上。
1. 他以拉扯過程中造成他受傷對我提出傷害告訴,有可能成立嗎?
(他筆錄中的說法是我有推他,但是我只有將他的手甩開,應該是他自己往後倒去撞到的,因為我當時坐在椅子上,他站著從後面拉我的手)
2. 他在我使用電腦的時候不斷的拉我的手,甚至將我的筆電直接關上,因此我對他提出強制告訴,是否會成立?
3. 他進入我家後,我多次要求他離開他都不肯,最後是我把他拉出我家大門(我家大門口監視器有拍到這段),因此我同時也告他侵入住宅,是否會成立?
4. 我的想法是,我根本沒有'傷害"他,他的傷是自己摔倒造成,且拉扯是因為他已經侵犯我的權利(強制的部分),因此我針對其不法侵害的動作做出防衛,因此同時告他誣告,是否會成立?
已更新項目:
芝柏錶您好:
1. 刑法第306條最後有寫到「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因此我已多次要求他離開而他不肯,甚至最後是我將他拉出門外,因此是否仍可構成該罪呢?
2. 關於拉扯造成他受傷的部分,我是否可主張是因要排除其對我造成不法侵害(強制罪)而所做出的正當防衛呢?
感謝您的回答。
本來我不願意讓他進來,後來他傳簡訊說他把放在我這的東西拿了就走,再加上他不斷的按電鈴,所以大概50分鐘後我開門讓他進來。
他進來之後我已經將他的東西包好拿給他,同時請他離開,但是他不願意離開,一直說要跟我談,我說了很多次請他離開他都不走,最後我不理他,回房間玩我的電腦。
他一開始只是在我旁邊吵,但我完全不理他,後來他就開始拉我的手(把我右手拉離桌面不讓我用滑鼠),我甩開他之後繼續用,他又繼續拉我的手,前後大概有3-4次,在這過程中,應該是我甩開他的手的時候,他有往後倒去撞到桌子或椅子之類的。後來甚至把我的筆電直接關上,於是我只好將他拉出我的房門外,同時把門鎖起來,不過我忘了我們要匙插在門上,他又自己開門進來,同時拿著鑰匙不還我,這時我便拿起手機佯裝報警,希望他自己離開,結果沒想到他開始破壞我家的東西,把另外兩間房間的鑰匙拔起來丟進馬桶裡沖掉,到只為此我忍無可忍,直接將他拉出我家大門,然後把門關上。
1. 他以拉扯過程中造成他受傷對我提出傷害告訴,有可能成立嗎?
(他筆錄中的說法是我有推他,但是我只有將他的手甩開,應該是他自己往後倒去撞到的,因為我當時坐在椅子上,他站著從後面拉我的手)
2. 他在我使用電腦的時候不斷的拉我的手,甚至將我的筆電直接關上,因此我對他提出強制告訴,是否會成立?
3. 他進入我家後,我多次要求他離開他都不肯,最後是我把他拉出我家大門(我家大門口監視器有拍到這段),因此我同時也告他侵入住宅,是否會成立?
4. 我的想法是,我根本沒有'傷害"他,他的傷是自己摔倒造成,且拉扯是因為他已經侵犯我的權利(強制的部分),因此我針對其不法侵害的動作做出防衛,因此同時告他誣告,是否會成立?
已更新項目:
芝柏錶您好:
1. 刑法第306條最後有寫到「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因此我已多次要求他離開而他不肯,甚至最後是我將他拉出門外,因此是否仍可構成該罪呢?
2. 關於拉扯造成他受傷的部分,我是否可主張是因要排除其對我造成不法侵害(強制罪)而所做出的正當防衛呢?
感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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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12-10-20T06:52
at 2012-10-20T06:52
(他筆錄中的說法是我有推他,但是我只有將他的手甩開,應該是他自己往後倒去撞到的,因為我當時坐在椅子上,他站著從後面拉我的手)
您可以依據正當防衛,來免除刑責。所謂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成立要件,1.他人不法之侵害;2.須權利受到侵害;3.侵害須具有現在性;依您所提供之文字敘述,若當您忍無可忍時,再一次用言語要求她離去,她仍不離去,此時,您為保衛自己的居住權益,採取一些強制手段(手段必須溫和且符合比例原則),她若是輕傷,符合正當防衛阻卻違法要件,她若重傷,您則防衛過當。因此,傷害告訴應該不成立。
2. 他在我使用電腦的時候不斷的拉我的手,甚至將我的筆電直接關上,因此我對他提出強制告訴,是否會成立?
所謂強制罪,係指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所謂強暴,通常指的是以暴力的方式。貴前女友運用強暴之手段,將您的筆電關機,妨害您行使權利,我覺得應該可以成立,但我認為法官應該會判300元罰金吧!!
3. 他進入我家後,我多次要求他離開他都不肯,最後是我把他拉出我家大門(我家大門口監視器有拍到這段),因此我同時也告他侵入住宅,是否會成立?
必須先讓您知道,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居住生活的和平與安全的自由。行為客體,係指他人住宅、建築物或婦聯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而刑法第306條第2項說明,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此時情況係指當下要求行為人離去,卻不離去,方可符合構成要件。想請問的是,當您忍無可忍時,有用言語要求她再一次離去嗎?如果「有」,構成要件具有該當性。如果「沒有」,強制她離去,就無法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您可能會疑問,我有多次要求她離去,但是當下您並沒有馬上報警,只是不理她,這依一般人的社會價值觀而言,您是默認她留置。
4. 我的想法是,我根本沒有'傷害"他,他的傷是自己摔倒造成,且拉扯是因為他已經侵犯我的權利(強制的部分),因此我針對其不法侵害的動作做出防衛,因此同時告他誣告,是否會成立?
如同1問題,對於誣告罪部分我並不熟悉?
2012-10-20 23:03:01 補充:
5.可另外提出毀損之告訴
2012-10-20 23:07:23 補充: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
係指合法進入的理由消失後.仍持續滯留而不離去.屬於純正不作為犯.
2012-10-20 23:08:11 補充: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
係指合法進入的理由消失後.仍持續滯留而不離去.屬於純正不作為犯.
5.可另提出毀損告訴
By Doris
at 2012-10-21T19:46
at 2012-10-21T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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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12-10-22T03:56
at 2012-10-22T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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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12-10-20T03:31
at 2012-10-20T03:31
(他筆錄中的說法是我有推他,但是我只有將他的手甩開,應該是他自己往後倒去撞到的,因為我當時坐在椅子上,他站著從後面拉我的手)
你前女友的傷,只要是你的某種程度行為所造成的,你都要負起刑事責任的。由於她的傷是你要企圖甩開她的拉扯才造成的,並非你之故意所為,因此你所涉及的應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由於你是要爭脫前女友之拉扯,才造成她的受傷,並非全然無因。如果傷勢並不嚴重,而你又無前科的話,檢察官可能會以緩起訴處分之。
2. 他在我使用電腦的時候不斷的拉我的手,甚至將我的筆電直接關上,因此我對他提出強制告訴,是否會成立?
她沒有經過你的同意,甚至違反你之本意,將你使用中的筆電直接關上。這已侵害到你個人自由意志之權力,那你前女友此舉,已然夠成刑法第304條規定之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為求權益之確保,你當然可以提出告訴的。
3. 他進入我家後,我多次要求他離開他都不肯,最後是我把他拉出我家大門(我家大門口監視器有拍到這段),因此我同時也告他侵入住宅,是否會成立?
依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你前女友是要來跟你談分手一事,並非無故,況且一開始也是在你的同意下,她才進入你家的。縱然她事後有吵鬧滋事,但因無法構成無故之要件,因此刑法強制之罪行,應該是不會成立的。
4. 我的想法是,我根本沒有'傷害"他,他的傷是自己摔倒造成,且拉扯是因為他已經侵犯我的權利(強制的部分),因此我針對其不法侵害的動作做出防衛,因此同時告他誣告,是否會成立?
誣告罪成立要件認定之見解,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你前女友的傷,是你有與她發生拉扯才造成的,確有其事。因此你前女友對你提出傷害之告訴,並非全然無因,憑空捏造,子虛烏有之指控。縱然最後判定你傷害之罪行不成立,也只是當事人對法律之誤解,依上述最高法院之見解與判例,是不能認定你前女友有誣告之罪行的。
從你們的事件來看,雙方所受之傷害與損失,並非重大。你們的依法提告,應是流於表面意氣之爭。當初能成為男女朋友,也是一種緣份,如今就算緣盡分手,也理應"好聚好散"。實在不必如此爭鋒相對,還是跟前女有好好談談,最好能夠請前女友聽得進去之人,出面與你前女友相勸,既然不合適,就不要強留,畢竟"強摘的水果不甜,強求的姻緣不圓"。還是各自打消提告,分道揚鑣,去尋找往後的春天,比較實在。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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