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本票及契約一定要簽名。印章。指模其中兩個,只簽名行嗎?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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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別人說數字和所借的物品上一定要蓋印章或指模,否則無效
如 壹百元整 {張} or @ 
  我欠+++ 鑽錶一之 {張} or @
那如果不是用寫的而用打字的,那數字和物品上是否還要蓋印章或指模呢?
Update:
如果他人利用填問卷的方式得到簽名呢?是否就要負全責
如果把之前的假郵差事件重演,想成當時他並不是在本票上蓋指模+印章,而是用簽名的方式呢,那原本的那張本票是否會達到效用呢。當然上面的金額不可能是他寫的。
  
Update 2:
抱歉,我主要用意是補充的那個,想問難道只要騙到一個簽名和住址就一定要對所填的票據負責嗎。那詐騙集團不是太好賺了嗎?---對社會抱持著極度不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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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h avatarNoah2006-01-08
借據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交付金錢的記載,這是在實務上發生很多的例子,如果沒有記載金錢是如何交付的(例如:當場交付),則將來恐會有所爭執(如果借款人說:借據我是有簽,但錢我沒有拿到.....)因為,借款契約是屬要物行為,除了契約之外,還必須實際交付金錢(資料提供:看新聞學法律網)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06-01-09
(一)使用借貸或消費借貸,不一定需要借據:
借貸是要物契約,只要雙方達成借貸的意思,並將金錢或物品交付他方,借貸契約就成立生效,除非雙方有約定要填寫借據,否則有沒有寫借據,不會影響借貸契約的效力。其實借據只不過是一項證據方法而已,也就是如果將來有發生爭執時,可以使用該借據用以證明當時確實有借貸關係,那如果沒有借據,而有其他證據時(例如人證、匯款單、支票等),都可以用來證明。
(二)借據只蓋手印而沒有簽名,對於借貸契約的效力無影響:
民法第3條雖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然而,借貸契約並非要式契約,沒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故借據應不適用民法第3條,就算只在借據蓋手印而沒有簽名,也不需要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因為借據只不過是作為證據方法而已。
(三)數字和所借的物品上蓋印章或指模,係在防止被塗改,並證明雙方就金額或物品有達成合意:
如上所述借貸契約不一定有借據,借據只不過是作為證據方法,坊間習慣在借據的金額或物品上「重疊」加蓋印章或指模,係證明雙方就金額或物品有達成合意,並用來防止被塗改,加蓋印章或指模或在借據上簽名與否,都不會影響借貸契約的有效成立。例如甲借給乙1億,雙方達成合意,甲並開即期支票給乙,雖然沒有借據,乙還是要還錢,而甲可以用支票作為證據證明有借貸契約(有無證明的效果是另一回事)。
(四)補充:在票據關係上,從事實而言(不從票據理論來講),只要簽名就會發生效力(至少背書是簽名就會發生效力),被騙簽名於本票的發票人,故然因為欠缺簽發票據的意思,該票據本來應歸於無效。然而票據法是在促進票據流通、保護交易安全,只要執票人提出本票,他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那如果被騙的人有所抗辯,則要自行舉證,通常不太可能反證成功,所以簽名都要小心。
Rachel avatarRachel2006-01-05
基本上只要本人簽名蓋章即可.指模通常是在無印章的情況下使用民法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票據法第五條   (簽名人責任)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第六條   (蓋章代簽名)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