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想要請教一下,在七月份的時候我母親發生車禍,當時情況很危急,所以沒有作筆錄,在11月初身體的情況好一點了,所以跟警察聯絡要去作筆錄,但是因為對方只有在我媽住院來看一次,打電話一次,出院來看一次,總共探訪三次後的三、四個月後都沒有消息,警察就把我們的事故案件轉到調解委員會去。今天跟對方談了以後,原本是對方從後面撞過來,現在講一講對方說是我們的過失,我們沒有誠意談和解,也堅持他們沒有過錯,沒有責任,現在我們雙方同意要申請鑑定,想問請問各位大大,所謂的「鑑定報告」是依據什麼來作鑑定,還有要去那裡申請,鑑定報告是否夠客觀不會因人而異,還有就是因為當初我們都還沒有作筆錄,如果現在去補作筆錄是否還有效用!!!然後如果申請鑑定結果出來後,那後續作業又是如何???然後我們這邊現在要作的第一步還有接下來的動作又是什麼???謝謝!!
交通事故申請交通鑑定的問題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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