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撞了,一個月前行經光復南路欲左轉市民大道在內側車道分隔島處等對向無車想穿越車道時間約略10秒鐘(分隔島寬度50公分)機車屁股左後方被同向汽車撞上(汽車右前方),應該都有同感汽車右前方撞及機車左後方,機車應該在汽車車道上,我關鍵的問題在到了~~當時機車已停下等對向無車時再行穿越車道左轉,為停止狀態(等停的位置還真大膽,因為確認同向車輛還很遠應該會閃避).但汽車堅決主張我車為行進間並突然自右方侵入車道,可是汽車的車頭成壹點鐘方向閃避若機車自右方突然侵入車道,哪有人還會向右邊閃避,不是會增加撞擊力道嗎?不是想撞死我吧??機車被撞飛了約13米,煞車痕約10米,應該力道不小收到初判表了: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汽車: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初判表好像對我不利,打算申請鑑定,畢竟這次車禍傷到了脊椎骨,皮外傷就難免了,想請問各位大大,我這樣的主張有效嗎??而本人不善言詞能找人陪同嗎??整個程序大約多久能跑完?
交通事故及處理 - 手錶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