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書店版租屋合約內容的請幫我解答 - 手錶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0-10-2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跟甲方(房東)租一間套房,合約書是書店版的租屋合約書,但我要中途解約(先不管任何原因),於是房東就拿合約書第7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不環我押金跟預付的租金,但第18條寫: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5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所以我想問:1.租金償還的(意思?)真的可以把我預付的租金沒收?
2.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的(意思?)真的可以就把我的押金沒收?
3.所以第7條就可以把5條跟第18條當作沒有用了?
4.第18條之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這條的意思? 所以違約都任憑甲方處裡? 押金也任憑甲方處裡?
我最想了解第7跟第18條的真正意思?
我已經跟甲方解約了,所以甲方就是沒還我押金,但我說要保留合約書,甲方卻把我的合約書第一張撕掉(第12條之前的內容都不見),但是我有之前拍照下來,影印出來也算清楚,所以我還有機會跟甲方要求還押金嗎?
甲方的頂樓是鐵皮屋加蓋(還有租房客),這算是違建嗎? 可以檢舉他嗎?
這是書店版租屋合約的下載處:http://www.591.com.tw/help-helpser8_3.html
Update:
請問撕掉合約我已告他嗎(破壞合約)?
請問青玉:你說租賃契約第5條說明(契約屆滿後),承租人若是不再與房東繼續租賃關係,房東應於承租人返還房屋點收無誤後,退還押金。
契約屆滿後是指毀約就不能拿回押金了?
可是第5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並沒也寫到契約屆滿或毀約,只說不繼續承租,遷空後就要無息還押金
Update 2:
請問撕掉合約我已告他嗎(破壞合約)?
請問青玉:你說租賃契約第5條說明(契約屆滿後),承租人若是不再與房東繼續租賃關係,房東應於承租人返還房屋點收無誤後,退還押金。
契約屆滿後是指毀約就不能拿回押金了?
可是第5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並沒也寫到契約屆滿或毀約,只說不繼續承租,遷空後就要無息還押金
Update 3:
(我目前知道我之前預付的租金是可以拿回來的,但是毀約所以要陪房東一個月租金沒錯吧?)
請問青玉:在承租人與房東所約定的租賃期間,契約未到期前,表示雙方租賃關係存在,若是承租人在這段時間內要求提前解約,就是違反契約約定。
我上面有提到我已經跟甲方解約了,也就你後面提到的違反契約約定,但我比較想知道我到底可不可以拿回押金?
回覆芝柏錶:她撕合約的時候我有身旁2人在場,但房東是轉身後撕掉的,所以當沒注意到,我在回家路途中翻開合約書才發現
房東第一次跟我拿合約書之後就寫作廢,然後我有翻開看(合約還是完整的只有寫作廢),是事後我搬空要回家時再給我拿去撕掉的
Update 4:
在補充一下:芝柏錶的意思是說可以拿回押金(保證金),清玉的意思害我有點搞不懂?
到底拿不拿的回來押金? 謝謝2位大大不厭其煩的為我講解.解惑
Update 5:
謝謝芝柏錶的回答,總結就是押金跟預付的租金可以拿回,但要賠償違約的違約金一個月
房屋當天搬空後房東以檢查過了,並無任何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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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10-10-26T20:41
基於私法神聖,契約自由的原則
人民有訂立契約的自由
只要契約之內容不違反公眾秩序與善良風俗
依民法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契約一旦成立,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契約之內容
因為契約是具有一定法律之效力
茲就你們所簽訂契約之內容,與版主之提問回答於後
1.租金償還的(意思?)真的可以把我預付的租金沒收?
你預付的租金是作為押租保證金,是履約保證金,不是訂金或違約金。依法是不能全數沒收的,租金償還是指違約金。因此房東這樣做是不行的。
2.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的(意思?)真的可以就把我的押金沒收?
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的意思是指於契約上沒有明確規定之任何權利金,既然契約上有提到押金的問題,因此押金就不是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房東怎麼能混為一談,而將押金沒收呢?因此房東這樣做也是不對的
3.所以第7條就可以把5條跟第18條當作沒有用了?
第7條所指係為已繳而未到期之租金,不是指第5條所說之保證金,與第18條所說之違約金。因此第5條,第7條,第18條之間是沒有衝突與矛盾之處。
4.第18條之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這條的意思? 所以違約都任憑甲方處裡? 押金也任憑甲方處裡?
任憑甲方處理的是指違約金而言,不是指押金部分。因此房東還是不能沒收妳的押金。
5.我還有機會跟甲方要求還押金嗎?
雖然甲方把妳的合約書第一張撕掉(第12條之前的內容都不見),但是妳有拍照下來,影印出來也算清楚,這一樣可以做為呈堂證供,妳一樣可以依法律途徑討回被沒收之保證金
妳有沒有想到,房東為何要撕掉合約。因為他沒收保證金的作法是依法無據的,他在心虛,不是嗎?
至於他違法加蓋鐵皮屋的事情。我看若能要回保證金就算了,不要節外生枝的去檢舉他了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要回保證金,一切順心愉快。
2010-10-24 18:14:10 補充:
房東撕合約時
妳有拍照存證或有在場人證嗎?
不然你如何證明合約是他撕的
合約被撕與本案關係不大
況且法官若要看合約,房東那裏不是還有一份嗎?
2010-10-24 21:08:21 補充:
合約被撕不是大問題
因為主張沒收押金的是房東
因此房東需負舉證責任,開庭時他就要出示合約
用簡單的方向去思考
租房子合約會談到的無非是押金,租金,違約金等
租金是每個月租用的金額
違約金則是第18條所說乙方提前搬離,終止契約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押金則為保證金之一種,目的在於房客積欠租金時,或房客於搬離時,發現房子有因房客不當使用而造成房屋受損,房客不願交付上述之費用時,做為抵繳之用
而今既無積欠租金,房屋也無不明損害。那房東是根據什麼,沒收押金。
所以說房東是不能沒收押金的
2010-10-24 22:02:15 補充:
沒錯完全正確
你現在終於明白了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0-10-28T01:22
您好:承租人因個人因素必須與房東提前解約,當初所簽訂的契約書內容↓第5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第7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第18條(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租賃契約第5條說明契約屆滿後,承租人若是不再與房東繼續租賃關係,房東應於承租人返還房屋點收無誤後,退還押金。租賃契約第7條說明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若是提前解約搬離後,不得向房東要求退還當月已支付之租金與搬遷之相關費用,並且依照規定回復房屋返還房東。而不是規定承租人不得要求退還所有之預繳租金,否則就違反民法第454條規定。租賃契約第18條說明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提前解約或是違反契約規定時,需賠償房東違約金之相關規定。但是必須遵照民法第71條與第72條之規定,否則契約無效。以上契約中之條文是說明承租人違約時的相關規定,並無互相矛盾牴觸。承租人與房東請求提前解約時,房東就可以按照租賃契約所註名之規定來辦理。因此承租人必需按照契約規定賠償房東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但是按民法第454條規定,承租人可以要求房東返還未到期的預繳房租與扣除違約金後剩餘的押金。若房東不肯返還預收租金與扣除違約金後剩餘的押金,不但有違民法454條的規定,房客並可用民法第179條對房東預收租金視為不當得利,要求房東依法返還。民法債編中對於「契約自由原則」的敘述是:在私法關係中,個人之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之自由意思,國家不得干涉,從而基此自由意思,締結任何契約,不論其內容如何,方式如何,法律概須保護。所以,只要這份契約不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也不牴觸公法的情形下,契約即可成立。房東若是藉故拖延對承租人來講是非常不利,在與房東溝通無法達到預期效果時,儘速將存證信函寄出,並到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民事調解,或是直接透過小額訴訟或是簡易法庭來處理。原本簽訂的契約雖然部分被房東撕毀,承租人有將內容拍照起來,可以作為相關之舉證;而且承租人還可以在調解委員會或是法庭提出證人與繳納房租之相關證明,來證實房東確實有租賃關係之存在。一般房屋頂樓加蓋若是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就是屬於違法增建與改建的違章建築,所有人都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或是公所建管單位檢舉。租賃相關法規與資料查詢,可以參考↓崔媽媽基金會 http://www.tmm.org.tw/tindex.html%E5%8F%83%E8%80%8... 違反強行法之效力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第72條 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第153條 契約之成立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第179條 不當得利之成立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第454條 預收租金之返還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建築法第25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2010-10-24 18:13:37 補充:
所謂不再與房東繼續租賃關係,是指契約已經到期。
所謂毀約是指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因個人因素必須提前終止契約。
在承租人與房東所約定的租賃期間,契約未到期前,表示雙方租賃關係存在,若是承租人在這段時間內要求提前解約,就是違反契約約定。
2010-10-24 22:22:03 補充:
回答的內容以詳細說明,承租人若是提前解約必需按照契約規定賠償房東一個月租金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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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北縣中永和哪裡有ck錶的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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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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