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天的鑑賞期 - 手錶
By Anonymous
at 2008-11-16T00:00
at 2008-11-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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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help.cc.yahoo.com/help_cp.html?id=4153
上面有一行寫 "消耗性商品(如食品,花卉,內衣褲)以及商品銷售網頁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因商品屬性特殊,有保存期限問題,故無法退訂。"
有特別註明就不能退貨的意思嗎?
因為我查過消保法,不論任何理由,在七日內都可以退貨
請真正了解消保法或是專長的人回答
卸卸
Update:
『猶豫期』例外的情形:
電腦軟體、程式、錄音帶及錄影帶、CD、VCD、DVD等,原則上一經拆封就不接受退貨,因為這些商品一經拆封就視為不可回復原狀!
生鮮食品(如年菜、農特產等新鮮農產)、花卉商品等,因為均是供應商接到訂單時才調理或採收,因此不能退訂!
衣服、包包及耗材等,也是同樣不接受退訂!
因為商品的特殊特性,而該項商品的網頁有特別說明者,也不接受退訂。
特殊屬性,特別說明就不接受退訂?
也就是說他原本有打不給退,就不能退? 不是這樣吧?
上面有一行寫 "消耗性商品(如食品,花卉,內衣褲)以及商品銷售網頁上特別載明之商品,因商品屬性特殊,有保存期限問題,故無法退訂。"
有特別註明就不能退貨的意思嗎?
因為我查過消保法,不論任何理由,在七日內都可以退貨
請真正了解消保法或是專長的人回答
卸卸
Update:
『猶豫期』例外的情形:
電腦軟體、程式、錄音帶及錄影帶、CD、VCD、DVD等,原則上一經拆封就不接受退貨,因為這些商品一經拆封就視為不可回復原狀!
生鮮食品(如年菜、農特產等新鮮農產)、花卉商品等,因為均是供應商接到訂單時才調理或採收,因此不能退訂!
衣服、包包及耗材等,也是同樣不接受退訂!
因為商品的特殊特性,而該項商品的網頁有特別說明者,也不接受退訂。
特殊屬性,特別說明就不接受退訂?
也就是說他原本有打不給退,就不能退? 不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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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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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08-11-17T11:37
at 2008-11-17T11:37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因此 (十九條第一項),原則上,只要消費者在網路上購物,接到郵寄的商品七日內,均可不需任何理由退貨!退貨時,消費者也不必負擔任何費用(包含運費或任何手續費)!但是,退貨的前題是商品必須原狀退回(或可回復原狀)!
另外,有些廠商可能會註明『商品一經寄出蓋不退換』。事實上這樣的約定或聲明是無效的(十九條第二項)!
當消費者於『猶豫期』的期間內退回商品時,雙方的買賣契約當然就解除了!不過解除買賣契約後接著就是『回復原狀』的損壞賠償問題!關於損壞賠償的規定,若廠商的約定比較民法259條的規定對消費者較不利時,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十九條三項)!
綜合以上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的規定:
當消費者不願購買該項商品時,於接到商品的七日內消費者可不需理由退貨!
商品『原狀』退回時,廠商必須全額退費!並且不能向消費者要求運費或商品的部份價金!
商品『可回復原狀』退回時,廠商原則上不得請求消費者賠償!即使廠商可以向消費者要求『回復原狀』的損壞賠償,也要受民法259條的限制!
商品若『不可回復原狀』時,那麼廠商向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受民法259條的限制!
法律的規定,不外是為了維持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因此,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猶豫期』的規定除了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主之外,同時也限制了廠商的損壞賠償請求權!但是,廠商的利益就可以忽視嗎?當然不是!
消費者可以不附理由退回商品的前提是商品原狀(或可回復原狀)退回!因此,如果您退回的商品已經不是原狀,或是不可回復原狀時,廠商當然可以拒絕!或是廠商雖然接受退貨,但是廠商向消費者要求回復原狀請求權的範圍受民法259條的限制!也就是說廠商不可漫天開價!
『猶豫期』例外的情形:
電腦軟體、程式、錄音帶及錄影帶、CD、VCD、DVD等,原則上一經拆封就不接受退貨,因為這些商品一經拆封就視為不可回復原狀!
生鮮食品(如年菜、農特產等新鮮農產)、花卉商品等,因為均是供應商接到訂單時才調理或採收,因此不能退訂!
衣服、包包及耗材等,也是同樣不接受退訂!
因為商品的特殊特性,而該項商品的網頁有特別說明者,也不接受退訂。
以上關於『猶豫期』例外的情形,前提是廠商必須依照訂單的內容提供的商品,否則仍然是可以退訂的!例如你要買成龍的 A 計畫,但廠商寄來的卻是 B 計畫;你要買的是 S size 的衣服,但廠商卻寄來 L size 的衣服;你要買的是甲級水果,廠商卻送來次級水果...等等,消費者當然仍有『猶豫期』的適用權利!但是如果這些錯誤消費者不須拆封,從外觀就可看出時,而消費者已經拆封了,消費者可能就要負擔回復原狀的責任了!
有一則有趣的例子,有一個消費者在網路上訂購了地方名產(水果),廠商依約用冷藏將水果宅配到府,由大樓保全收下!但大樓保全卻忘了通知消費者領取。二天後,保全人員發現了,連忙通知消費者,等消費者領取時,原本清脆香甜的新鮮水果已經退鮮軟化了,此時消費者以為還在『七日的猶豫期內』,因此連忙退訂!可是卻被廠商拒絕了!
另外, 很多消費者誤以為『猶豫期』是『試用期』,事實上是很大的錯誤認知!例如買了名貴手錶,戴了五天,第六天打包退訂,廠商還是可依法拒絕或請求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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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幫我評價評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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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精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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