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原民特考法大第17題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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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曾至租車公司租車,租期兩天,租期期間將車撞毀。該租車公司要求甲賠償該損害新台幣50萬元,但甲當時付不出錢,以致欠租車公司新台幣50萬元,該筆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請問此題的思考方向這樣對嗎?~非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歸一般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15年。
若非,該怎麼思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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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柏錶:不是我認為;考選部答案給15年,我才來發問!
參101年特種考試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行政法學大意第17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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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le avatarAdele2012-10-28
甲向租車公司租車,租期兩天,租期期間將車撞毀。該租車公司要求甲賠償該損害新台幣50萬元。基本上這屬於租賃關係之損害賠償,依民法第432條(承租人之保管義務)之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爰依上述民法之規定,租車公司自可依規定,向承租人甲請求車毀損之損害賠償。前向損害賠償之消滅時效,依民法第456條(消滅時效期間及其起算點)之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
依上述民法之規定,租車公司向甲求償新台幣50萬元之賠償,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民法第456條之規定為二年,並非版大所認為之十五年。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Joseph avatarJoseph2012-10-28
個人覺得原本租期期間甲將車撞毀。該租車公司要求甲賠償該損害新台幣50萬元,言部份之消滅時效是二年沒錯(第456條)
不過,依題旨謂「但甲當時付不出錢,以致欠租車公司新台幣50萬元」,該筆請求權乃已轉變為契約之債權,意即甲是合意要賠給租車公司五十萬元,但甲當時付不出錢,以致「欠」--這已是債了(乃適用一般債權之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