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晚上10點左右,我從高雄往返屏東的方向行經高屏大橋的機車道,因為當時晚,高屏大橋的車輛其實並不多,我時速保持在70出頭左右,眼睛所見前方並無車輛,一時脖子酸,往右轉在轉回正,大約1秒多的時間,回頭發現前方有台機車。大概是一台半汽車左右距離,反應已經無法煞車,只能微靠左閃,撞擊上去。(我車頭全毀,他車油箱破裂,我人擦傷骨折,他人沒事)我自知已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可是我看到他時已完全無法閃離,而且我要撞擊時,ˇ對方疑似要臨停橋邊,不然就是車速過慢(一定不超過20),我並不是飆車100多,我速度才70出頭看到以完全無法閃避,如果對方騎40,50,60完全不可能會在我轉頭的1杪多,從眼前無車,到轉回時追撞無法閃避。(對方後車燈疑似故障)所以我想請問,如果走法律程序,對方會有責任嗎,因為就算和解也是我全額賠償,對方是阿婆還為難我,我有點氣憤。
高屏大橋肇事責任(20點)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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