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爬了一些,但是還是有些問題..
麻煩懂 這方面法律的達人回答一下
1.離婚協議書可以自己寫嗎,還是一定得請律師寫才有法律效律呢?
2.証人可以自己找嗎?還是一定要師事務所的人?
3.至戶政事務所辦手續時,証人需要跟著去嗎?
4.協議書的法津效律是只要有去戶政登記就生效嗎?大人們說還要去法院 公証是這樣子嗎?
Update:
請想問芝柏錶
那協議書可以用電腦打嗎?
有固定格式嗎?謝謝...
麻煩懂 這方面法律的達人回答一下
1.離婚協議書可以自己寫嗎,還是一定得請律師寫才有法律效律呢?
2.証人可以自己找嗎?還是一定要師事務所的人?
3.至戶政事務所辦手續時,証人需要跟著去嗎?
4.協議書的法津效律是只要有去戶政登記就生效嗎?大人們說還要去法院 公証是這樣子嗎?
Update:
請想問芝柏錶
那協議書可以用電腦打嗎?
有固定格式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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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夫妻離婚有兩種途徑:1.雙方協議離婚,2.夫妻之一方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夫妻婚姻之存在與不存在以登記制為準,也就是無論是結婚或離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後,就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若是未成年者,辦理離婚依民法第1049條之規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1.離婚協議書可以自己寫嗎,還是一定得請律師寫才有法律效律呢?
離婚協議書是契約之一種,只要是契約都可以雙方之當事人自行書寫,不一定要經由律師書寫才有效力。不管任何契約,只要不違背公眾秩序及善良風俗或顯失公平者,經當事人雙方簽名蓋章者,則其契約(離婚協議書)就具有法律效力。只是離婚是重大事件,要注意的地方很多,若經過律師經手,對當事人會比較有保障。
2.証人可以自己找嗎?還是一定要律師事務所的人?
證人當然可以自己找,不一定要律師事務所的人才能當證人。不過一般人較不願意為他人之離婚當證人,所以說自己找證人會必較困難,如果你能找到,基本上是OK的。
3.至戶政事務所辦手續時,証人需要跟著去嗎?
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需夫妻雙方一同前往,證人可以不必去。
4.協議書的法津效律是只要有去戶政登記就生效嗎?大人們說還要去法院 公証是這樣子嗎?
夫妻無論是結婚或離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後,就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要到法院去公證。到法院公證只是為防止日後雙方有異議或其他訴求,主張該協議書無效而衍生許多爭議與訴訟。有法院公證會有比較高的保障。沒有經過公證,雙方只要一切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其離婚仍然是具有效力的。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1-04-25 18:42:55 補充:
離婚協議書之內容是可以用電腦打字的
只要夫妻雙方與證人都有簽字蓋章就有其效力
離婚協議書沒有一定之格式,只要雙方協議之內容都有記載即可
協議離婚書.自己寫就可以了.重點是財產怎麼分.小孩由誰帶.離婚後生活由誰付給誰.一次給,或月付多少錢.沒有固定格式.字跡看的懂就行.
2.証人可以自己找嗎?還是一定要師事務所的人?
戶政事務所不會幫你當證人.只好自己去找朋友當證人.
3.至戶政事務所辦手續時,証人需要跟著去嗎?
男女當事人雙方都要到場.證人不必到場.
4.協議書的法津效律是只要有去戶政登記就生效嗎?大人們說還要去法院 公証是這樣子嗎?
在公所辦完協議書.即生效.基本上如果雙方都已同意協議書內容.半小時就完成手續.再去戶政事務變更結婚登記.冋時換新身份證(註消配偶登記),同時有人要將戶口遷出.幾分鐘就完成.新身份證可能要等半小時到一小時.總之雙方已完成協議.整個手續都很快,也非常簡單.不必花錢找律師,要打官司才有需要找律師.
離婚協議書可去書店買~或是網路下載~或是自已打字的
現在離婚協議書還*沒有規定強制哪種版本格式的*
只要內容重點有寫清楚就可以
內容都可以用打的
但是簽名一定要親手簽名不可用打字 ~切忌
(星期1才去當離婚證人~紙是用A4內容電腦打的)
正常有3張(份)~離婚雙分各一張
戶政留一張
有的是4張~給其中證人一張
有的是5張~給2位證人各一張
不過有些證人不想要這種東西也沒關係
只要在簽離婚的時候~2位證人有在場就可以了
給證人的~是可有可無~並不會沒拿就是無效懂ㄇ
因為拿去戶政辦理的時候就是3張
後面戶政會退回2張給雙方當事人
2:法律目前沒強制說證人一定要事務所的人
所以找朋友也好家人也好不認識的人也好都可以
但是簽離婚證書的時候一定要2位證人在場~切忌
3:已是先簽好了離婚協字書者~
當辦理離婚登記時證人無須到場 (法律無強制規定)
除非向我朋友那樣~
是在戶政事務所當場簽離婚協議書2偽證人 才要到場
不過證人簽完可以先走
4:離婚協議書雙方+證人簽好後
雙方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會先簽一些紙)
辦好後~會換新雙方的身分證這樣就可以了
等身分證時就是這段婚姻已結束了
去法院的是判決離婚
跟協議離婚有點不同
但是很單存的協議離婚就不用去法院了
戶政辦一辦就可以了
還有啥不了解的
一是兩願離婚
二是判決離婚
對方有無離婚意願
如果有
兩人簽好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內容如下
1. 子女之監護權
由男方XXX行使 ,女方擁有探視權 ,探視未成年子女XXX方式如下..........
2.財產之歸屬
雙方均無財產(或財產如何分配)
3.贍養費及慰藉金之給付
無贍養費及慰藉金(或雙方協議金額),扶養費部分 ,扶養未成年子女XXX義務 ,男女雙方各盡一半之責 ,每月由男方代墊 ,女方每月給付XXXX元為扶養費.
找兩名證人簽名蓋章
談妥贍養費與扶養費及監護權
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但若是無法達成共識
只能請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若無上述十款法定的離婚事由
可由第二項或其他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這裡指的重大事由是離婚破綻主義
也就是此婚姻已無維持下去的必要性
在訴請離婚的官司中須一併請求法官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離婚第一庭也就是家事法庭ㄧ定是調解庭
調解庭並沒有次數限制
但只要有一方不願調解 ,即進入審理程序
(此時可表明不願和解)
審理第二庭開庭若對方還是沒有到庭
可聲請ㄧ造辯論請求判決
希望能幫得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