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01年晚上19:30在我家不遠處發生車禍、由於我們是主幹道(直走)前進..對方是在安全島之間的迴轉處要回轉(次幹道)...由於對方車身已過安全島一半導致我們閃避不及從副駕駛座前輪撞下去..由於我們是轎車對方是貨車(公司車)所以只有我們這邊的人受傷!車禍後下車過去詢問對方有沒有受傷後(有跟肇事者談過話)...過沒多久肇事者(沒大貨車駕照)有打電話叫人來載他離開現場...過了15分鐘警察到要我們指認對方的肇事者..對方有叫有第一位大貨車駕照的出來要頂替..我們回拒他不是..過沒多久肇事者才出來說他沒大貨車駕照..希望讓有個有駕照的出來頂替好讓保險公司可以理賠賠不到的公司全額賠償(案發現場到這)!後來我們去醫院後到警察局警察說我們雙方私底下談...由於處理我們案件的警察也在現場...他所說的冒名頂替這些我有錄音下來...以免到時要談理賠事情對方耍賴...所以我想請問1.肇事原因我們雙方各佔幾%2.以在我們有證據之下雙方去鄉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談和解須注意哪些方面的事情?例如:談完後賠償未拿到前和解書暫時不簽3.由於我們時速在70(限制時速內)撞上的對方肇事者1.無照駕駛2.肇事逃逸3.冒名頂替!我方須注意哪些對方會用的法律漏洞
車禍肇事與理賠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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