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述友人說法:行經路口時,因機車道有汽車佔道,轉而騎至雙黃線內側(非快車道路),綠燈直行時,到第二個路口時發生擦撞(受到撞擊),主因是另一位機車駕駛突然左轉,而造成車禍。到了調委會商談賠償事項,我方先表明藥費修理費用自付,不用追究對方賠償,但對方擺明是我方肇事,還要求一堆賠償,如薪資賠償一天3000、有半年無法工作等等,且對方未讓直行車在先,而造成事故,調解委員居然說雙方都有錯,不但對方不賠償我方,我方還要付對方醫藥費、修車錢和薪資賠償等等,明顯有偏袒之嫌,光是執法員警就很清楚肇事責任是對方七成、我方三成,卻演變成這樣子,果真要進入法院程序才能平反嗎?
車禍糾紛後續處理事宜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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