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15)早上8:55分天氣雨(但不影響視線)左右我與人發生擦撞,我(機車)的行駛方向是在幹道上由東往西直行(當時時速約40~50km)對方(汽車)則是原本在幹道上由西往東方向要左轉進入支道(對方稱其當時時速約5km)對方向警方說她看到我時緊急煞車,所以停在路中間讓我撞上去(也就是說變成是我去撞到她的車)警察一開始問對方時她說我時速很快,後來警察問她時她又說她沒看到我(我不清楚她這樣說到底是否有無看到我)而我是看到她突然轉出來煞車不及才會撞上去的(加上昨天天雨路滑)對方完全沒有受傷,而我則是飛出去後扭傷腳(對方從做完筆錄後就沒再關心過我的狀況)我想請問一下,這樣子是我的錯還是對方的錯,我是否可以主動提出賠償(有哪些賠償),加上我是要去上班途中發生的(工作地點沒有勞健保,但有團保)我是否也可以提出保險理賠呢?如果要和解要如何和解(我該主動聯絡對方嗎)?如果要提告我的勝算會有多大(不得已才打算提告)?
車禍和解處理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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