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下公車時因司機沒注意,在她還在下後車門階梯時關車門並開車,導致跌倒而脊椎裂傷,住院11天之後需在家休養三個月,發生當天有至警局備案,現在要與巴士公司人員談賠償金額.想請問:在家休養三個月看護費用一定要有收據嗎?一定要請有看護執照的人嗎?如果沒請人而由家人看護是否就不能申請?家母沒受傷前是家庭主婦,現在沒辦法做家事,這部份可以申請<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嗎?賠償金額多少才合理?謝謝善心人士回覆,感激不儘~~
車內傷賠償問題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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