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6月13日在彰化發生機車車禍我和對方都是騎乘機車我在行駛中對方超越雙黃線行駛到我這車道造成我要閃避他摔落機車小腿骨折斷掉目前打骨釘需要最少4個月復原無法行走前幾天我申請到彰化縣警察居道路精通事故初步研判表對方是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內(處45-1-3安97-1-2)但我卻有操作不當請問我這樣操作不當的研判原因為何?而現在車禍2個月了我現在生活上變成非常不便打工也不需暫停因為我是大學生接下來也必須要開學我想知道我應該怎樣處理如:我應該還要申請怎樣的證明或其他我需要和對方去談和解的問題我聽人說有車禍肇事責任歸屬請問應該怎樣申請?並我需要引樣和對方請求賠償因為我機車損壞嚴重我的開刀費也不算便宜
機車車禍處理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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