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錶 FAQ

手錶送修越修越糟、甚至被弄丟,誰要賠?民法承攬:修完交付後 1 年內發現瑕疵可請求修補或減價,發現後 1 年內要行使

faqs.tw 編輯整理#手錶#casio#石英錶
目錄
  1. 修錶出問題,可以主張什麼
  2. 兩個 1 年
  3. 修理費與留置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2007 年有人在站上說,戴了 7 年的動能萬年曆錶送修,換電池花了 500 元,戴不到幾天又停,再送修後拖了幾個月,最後店家打電話說錶弄丟了,叫她用優惠價買一支新的,當初也沒開送修單。修錶不像買東西,在民法上是「承攬」:店家答應完成修理,你在修好後付報酬(第 490 條)。修壞、修不好、弄丟,各有對應的條文。

修錶出問題,可以主張什麼

情況 可以主張 民法條號
修好的錶有瑕疵(例如換完電池不防水、照樣不走) 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店家不修,可自行找人修並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493
期限內不修補、拒絕修補或修不好 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瑕疵不重要時不得解約 494
瑕疵可歸責於店家 除上述權利外,另請求損害賠償 495
拖太久才修好 可歸責於店家時,請求減少報酬或賠償遲延損害 502
送修的錶被弄丟 可歸責於店家致給付不能,請求賠償損害 226
修理時弄壞了原本好的部分 不完全給付,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定行使權利,另生的損害可求償 227

例外是第 496 條:瑕疵是因為你提供的材料或你的指示造成的(例如堅持只換電池、不換防水膠圈),沒有上面這些權利;但店家明知不適當卻不告訴你的,不在此限。2009 年有人問 G-SHOCK 換電池要不要一起換防水膠圈,送修時講清楚要不要換、換了是否保證防水,日後才好主張。

兩個 1 年

期限 內容 條文
交付後 1 年 瑕疵在修好交還後超過 1 年才發現的,不得主張修補、減價、解約或賠償 第 498 條
店家故意不告知瑕疵 上述 1 年延為 5 年 第 500 條
發現後 1 年 修補請求、費用償還、減少報酬、損害賠償、解除契約,自發現瑕疵後 1 年不行使即消滅 第 514 條

店家的保固期可以比 1 年長,但不能用契約縮短(第 501 條)。所以店家說「換電池只保固 3 個月」,不影響你依民法主張交付後 1 年內發現的瑕疵;保固條款本身怎麼寫,則看雙方約定。

修理費與留置

情況 規定 條文
修理費何時付 工作交付時給付 第 505 條
修理成果的毀損、滅失 你受領前的危險由店家負擔;你受領遲延的,危險由你負擔 第 508 條
修理費沒付 店家可留置手錶 第 928 條
店家要處分留置的錶 須定 1 個月以上期限通知清償;無法通知的,清償期後經過 6 個月 第 936 條

第 508 條的「受領遲延」值得注意:店家通知修好了你遲遲不去拿,這段期間錶出了意外,風險可能轉到你身上。

不適用的情況

  • 原廠或代理商保固期內的免費維修:依保固條款與買賣契約(民法第 354 條以下瑕疵擔保),不是單純的承攬
  • 網購的錶有問題:屬買賣與消費者保護法的範圍,退貨期限見 mall 站的網購七天鑑賞期
  • 錶的紀念價值:第 226 條的損害賠償以可證明的財產損失為主,紀念意義能否另外請求,本文不下結論
  • 修理費已付、超過很久沒去拿:條文沒有直接規定店家可以處分,本文不下結論
  • 錶殼、鏡面本來就有刮傷:送修前沒拍照記錄,很難主張是修理造成

實際該怎麼做

  1. 送修時要求開送修單,寫上品牌、型號、故障情形、要做的項目與估價
  2. 交錶前拍下錶面、錶背與錶帶的照片
  3. 取回時當場檢查走時、日期、防水圈與外觀,有問題當場說
  4. 發現修理後有瑕疵,以訊息或書面定期限請店家修補,保留紀錄
  5. 錶被弄丟或修壞,整理購買證明與送修紀錄,協商不成可聲請調解或提起小額訴訟,費用見 legal 站的欠錢不還怎麼辦

常見問題

換完電池沒幾天錶又停了,店家要免費再修嗎?

修錶屬民法承攬。第 492 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具備約定品質、無瑕疵;第 493 條:工作有瑕疵,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店家不修補可自行修補並請求償還必要費用。但再停也可能是其他零件故障,不一定是換電池的瑕疵,要先請店家檢查說明原因。

送修的錶被店家弄丟了,可以要求賠多少?

民法第 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店家無法返還你交修的錶,原則上要賠償損害,金額依錶的價值舉證;紀念價值難以用金錢計算,本文不估金額。沒有送修單時,付款紀錄、對話錄音、訊息都可以作為證據。

手錶修好很久沒去拿,店家可以賣掉嗎?

修理費沒付清時,修理費和手錶有牽連關係,依民法第 928 條店家可以留置手錶;第 936 條:店家須定 1 個月以上期限通知你清償,期滿未付才可以就手錶取償;無法通知的,清償期屆至後經過 6 個月也可以。修理費已付清、只是忘了拿的情形,條文沒有直接規定,本文不下結論。

資料來源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