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買了錶事後要求退費店家卻不肯退給我!!!
今天到逢甲商圈買了一支GUCCI的女錶.後來因為女友已經有類似的款式.所以當天晚上就拿回去那一家店要求退貨.在購買的當時我詢問小姐如果不喜歡怎麼辦.小姐說可以在7天內拿回來換款式.但是也沒有清楚的告訴我不能夠退費.況且當初購買的時候.小姐也並沒有立即開發票給我.是到了回去店家要求換貨時她說因為售價折數太低所以並沒有開發票給我.然後她還說如果你是需要發票那他們可以補開給我.店家說他們不是郵購或是電視購物.有所謂的7天鑑賞期.不滿意可以退費.請問為什麼我沒有使用過商品也在當天要求退費.店家卻不肯退費給我.請各位熟知法律的朋友幫我想個辦法處理.要怎樣才能要求店家退費給我Update:但是我也有告訴店家說要找消保官或是律師之類的.他們的態度不但沒有轉變.反而更的很無所謂似的.就冷冷的回了我一句好阿.那你可以去找他們.或許店家很熟悉法律的相關知識.但明明沒有立即開立發票就是他們的不對.事後只補了一句說沒開發票是他們的不對.就只有這樣.請問沒有在明顯處標明不能退費或退費需扣除多少費用.這樣找消基會調解會有用嗎??真的店家就會退費或是扣法律認定的售價幾成之類的嗎
網友回覆 3
- Barb Cronin
瑕疵退貨一定沒問題.但不滿意退換沒道理.而大型商店通常可以換貨.退錢比較困難就您所提出滴問題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6.gif在下擬提供自己蒐集.整理後滴一些看法與意見來與您相互印證與參考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35.gif到商家買了東西,回家後卻發現無法使用,到店內退還又遇上商家種種說辭,不是超過退貨時間,要不就是沒有原包裝無法退貨,或只可更換同種商品的新品等,弄得一頭霧水,不知故意刁難?還是理應如此?若再加上服務人員態度欠佳,可真是有滿肚子的怒氣不知何處發洩。 商品有瑕疵,商家就有退換的責任 到底商家的退換貨標準何在呢?消基會指出,依國內法令,目前有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針對郵購及訪問買賣,明定消費者可在7日內,以書面或退回商品的方式要求退貨還錢,而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至於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所選購的商品,依民法中對於買賣契約的規定,在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要特別提醒的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應按商品的性質,依通常的程序從速檢查商品是否有瑕疵,若發現瑕疵而未通知賣方者,依民法規定,則視為接受,就不能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對於不能即知的瑕疵,在日後發現時,也一樣要通知業者,如果怠於通知,也會產生視為接受該瑕疵的效果。而消費者也要知道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會因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不要輕易地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退換貨條件 目前多數商家所說明的退換貨標準,雖然自行訂定之規定不相同,瑕疵品退貨條件方面,未拆封或已拆封尚保留原包裝的情形,幾乎都可退貨還款,但若拆封後未保留原包裝就不能退換的條件,則明顯較現行法令嚴苛。 而若消費者已將商品拆封,只要還保留原包裝,大部分商家都願意提供退款服務,部分商家則不論是否有瑕疵都不可退款,僅提供換貨的服務; 最有問題的是,如果消費者將商品拆封,又未留下原包裝,不論商品有瑕疵與否,在退換貨上都會受到比較大的限制,一旦拆封未保留原包裝,均不可退款或換貨,此限定明顯不符民法的規定。 消基會指出,根據民法第359條規定,若商品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的話,消費者可以請求解除契約(退貨還款)或請求減少價金;若依民法第364條規定,消費者尚可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即更換新品)。至於主張上述權利,並不一定只能用發票或必須要有原包裝做為憑證才可以,只要任何足以證明該商品的確是向該特定的業者所購買即可。 (其實統一發票是一帳務憑證.原本對個人(自然人)不太重要.但目前社會上.個人(自然人)通常進行小金額動產買賣(如電腦.生活用品).通常未簽買賣契約.所以無法提示契約.所以發票會被視作買賣成立的重要證據.所以當然要保留.作為未來商品瑕疵換貨.保固.維修.退貨等可提出之重要依據.所以當發票找不到時,出售店家看到商品或特殊標籤,如願意承認是該店商品,也願意進行商品瑕疵換貨.保固.維修.退貨...,那發票不見也無所謂了.但通常要看對方的商譽或規模大小.當然商譽越好的越有可能會退) 關於此點,大部分商家所訂標準明顯不符法律規定,有違反消保法定型化契約平等互惠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之嫌,消費者自可逕行主張法律規定的權利,不受業者退換貨標準的拘束。 何謂瑕疵?各家認定不同 就民法中物的瑕疵來說,係指商品本可發揮的「效用」有缺陷;但消保法中,對於「標示」則有完整規定,對於標示所導致的「指示瑕疵」,都可做為退換貨的依據。 調查發現,各場商對於商品瑕疵的認定不盡相同,但部份業者不將「無法發揮應有功能」及「外包裝標示不清、不完整或錯誤」認定為瑕疵,明顯與法律不符,亟待改善。 當然,若是消費者在退換貨時,遇到服務人員無故刁難,或是對於公司規定有意見,都可以逕行向各公司的申訴中心投訴。多數大型業者都設有0800服務電話或各門市電話做為申訴專線。若遇到退換貨糾紛,業者無法做出合理的處置時,民眾也可逕自向消基會或各地消保團體申訴。 - Lily
消基會是一個很好的門路跟她們說不给退的話我打電話給消基會她們一定對你態度一百八十度轉變
- Christine
一,非郵購等購物行為的確沒有所謂的七天無條件退費規定。二,小姐承諾可以換,沒有承諾可以退。所以不違法。三,不論售價多低,不開發票都可以檢舉!! 他們會被罰的很慘但如果已經補開給你,那就沒啥事了。四,已經銀貨兩訖了,就算商家肯給你退貨,也可以要求一定比例的手續費,而且是法律所允許的。(例如扣一成) 五,但是沒有在明顯處標明不能退費或退費需扣除多少費用,那麼就有所爭議。你可以申請調解或請消基會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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