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經過如下:我方車輛因停放斜坡,疑因手煞車故障造成車輛往路口由北向南向後滑行,導致一台小巴由東向西閃避不及(綠燈後第三輛車)而遭我方車輛撞上,我方人員因我方車輛遭小巴拖行而被我方車輛撞倒後卡至我方車底下造成重傷(右眼失明、骨盆及小腿骨折)。經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方肇事原因“尚未發現肇事違規因素“,而我方僅寫“車輛滑動“,因此後續我方申請鑑定但因為“無當事人筆錄及無現場目擊証人之筆錄,對肇事經情況無法詳盡明瞭“予以駁回。試問…一、雙方均為職業駕駛,在我方人傷部份,是否可針對“應注意而未注意……“此條款來判定對方確實有部份肇責?肇責上對方是否有過失?二、因我方人員對當時事發經過完全無印象,現在再重新申請鑑定是否還需要補作筆錄或做其他的補充?三、若假設對方真的有部份肇責,我方可向對方求償那些費用?(除對方強制險以外)因對方從事發到現在僅來醫院慰問過一次,並要求我方支付他們的車輛維修費用及營業損失,對於我方人員受傷部份並無說明有任何補償,故請各位先知能對此一問題來提出比較有利的方向能夠讓本人為我方同仁爭取到一點點的補償。...Showmore
交通事故問題(職業駕駛)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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