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今年一月時我方摩托車與同方向之汽車擦撞,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的研判,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如下:我方是行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安94-I-1)(處58-1).對方是無照駕駛(處21-1-1).這樣的研判是我方為肇事主因嗎?還是對方?因為車禍發生當時對方有移動我的車,所以交通事故現場圖沒有畫我的車位.這樣初步分析研判表還可以判斷是我未保持安全距離嗎?我方為直行車,對方為變換車道之車輛。我擦撞到他車體的右前方(副駕駛座輪胎附近)如果不服初步初步分析研判表,想再鑑定一次(花$3000那個),該如何申請呢?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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